擅自添加“擔保人”擔保事實不成立
作者:王蒙 發布時間:2008-10-24 瀏覽次數:1093
本網鎮江訊: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在協議上的見證人姓名前面添加“擔保人”,日前,鎮江潤州法院以擔保事實不存在駁回原告訴請。
對于還款計劃上自己的簽名,葛某稱簽名僅作見證,并非是為呂某提供擔保,要求法院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審理中,葛某申請就“擔保人”三字與還款計劃主文是否屬同一人及是否同一時間書寫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葛某簽名前面“擔保人”三個字與主文的其他黑色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也不是一次書寫形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擔保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集中于本案擔保事實是否成立,亦即葛某在還款計劃上簽名是否具有擔保的效力。經鑒定,“擔保人”三字與還款計劃主文非同一人書寫,也不是一次書寫形成,則可以推定“擔保人”三字是葛某簽名后另有他人加簽的,對此葛某并不知情,在無證據證明葛某對擔保予以追認的情況下,陸某要求葛某承擔擔保責任,證據不足,法院據此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