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貧困人員犯罪問題分析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10-23 瀏覽次數:1404
隨著下崗現象的增多,城市貧困現象越來越多。在諸多貧困人員中,一些人由于種種原因,往往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強對城市貧困人員犯罪問題的研究,這有助于幫助他們遠離犯罪,也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
一、城市貧困犯罪人員的構成
從總體上看,大多數的城市貧困犯罪人員之構成有:
下崗家庭。因父母雙雙下崗,收入極低,在家庭子女的教育中,缺乏耐心、比較粗暴,在這樣的家庭中的子女,如果受到社會不良因素的引導,很容易走上反社會的犯罪道路。因夫妻雙雙下崗,沒有生活來源,即使擺小攤或做一些其他的小生意但苦于沒有成本,為維持生活及家庭開銷,少部分人很容易走上盜竊等犯罪道路。
重病患者家庭。處于城市貧困人群,本身經濟狀況差,一旦家中有人生大病或重病,無疑是雪上加霜,在無醫療保險的情況下,幾乎處于絕望之中。這類人員可能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
殘疾人家庭。這里說的殘疾人家庭主要是成年殘疾人組成的家庭。由于社會和自身的原因,這類家庭多為夫妻雙方是殘疾人,他們本身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劣勢,他們面臨生存困難的嚴酷現實。盡管殘疾人群體在整個城市貧困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貧困及社會的歧視給他們造成的壓力,在社會轉型時期,他們中的少數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貧困犯罪人員的特征
城市貧困人員是城市中客觀存在的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是城市中的弱勢群體,他們中的犯罪人員的特征進行研究,有利于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
收入水平低,生活壓力大。盡管由于社會的進步,時代的變遷,城市貧困犯罪人員并非 “食不果腹”、“衣不遮體”,但其生活水準是很低的,充其量只能維持生存。對這群體而言,飲食緊缺、休閑遺缺、教育短缺,他們的生活狀況與整個發展著的社會生活水平是不協調的。
社會不滿意度上升,不公平意識顯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貧困的形成有社會、個體等原因。從城市貧困犯罪人員角度看,他們看到的往往是社會原因,把個人的貧困和社會的不良現象聯系在一起,認為社會對其是不公正的,從而匯集和加大了對社會不滿意度,形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好因素。
青少年成長受到影響,形成不良社會觀念。城市貧困家庭中的孩子的成長特別是心理健康受到很大的影響。貧困的生活在孩子的脆弱的心靈上留下痛苦,使得他們學習成績下降,甚至對生活失去信心,產生越軌行為。
三、城市貧困人員犯罪的應對舉措
城市貧困人員犯罪問題,在現代社會發展過程必然出現,這在西方國家經濟發展過程早已得到體現,并開展了深入的研究。而我國經濟發展起步晚,這一現象表現的不是很突出,只是在最近一段時期才表現的很明顯,開展預防和減少城市貧困人員犯罪的應對舉措的研究,對于優化生活環境,提高群眾的生活質量,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穩定的生活非常重要:
(一)發展經濟,開發就業崗位。提供就業崗位是預防和減少城市貧困人員犯罪的最好的方法。對于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來說,有了就業崗位就有了生存的基本,就有了對生活的信心,由于其有事情做了,也就不會出現游手好閑、到處惹事生非,進行違法犯罪等行為。
(二)社會保險和社會經濟的法治化。應建立健全統一、完善的社會法律保障制度。首先是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法律。其次,地方也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現狀,制定科學合理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制度,確定明確可行的城市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從程序上完善社會申請手續,使真正貧困者獲得社會的經濟。
(三)建立救助網絡,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在救助的社會組織機構上,街道應建立社會救助站,居委會應建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專門負責對轄區內的貧困調查摸底。加上親友饋贈、鄰里接濟等社會救助形式,對貧困者進行多種形式的救助,形成社會經濟網絡。
(四)進行法律心理輔導,提高適用社會的能力。城市貧困犯罪人員一般都具有壓抑的心理特征,生活的艱難、尷尬的處境,加上較低的文化水平,使得他們往往以消極的態度對待自己,戴著灰色眼睛看人、認知社會。犯罪后,又不能正確對待。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要加大對他們的法律知識的灌輸,使他們具有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在宣傳法律時,要對他們進行釋法明理工作,使他們明白自己為什么被定罪處罰,為什么被判處刑罰,增強司法的公正感,從而逐步樹立對社會的公正感,同時告訴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從而使他們不想、也不感犯罪。
(五)進行技術培訓,提高謀生本領。一些城市貧困人員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缺乏謀生本領,生活所迫的。政府等部門加大對城市貧困人員創業的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在稅收方面的免除,在就業信息的發布等方面給予幫助,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罪犯,除對其加強法制教育外,還應教給其一些謀生的技巧,在出獄后,能夠自食其力,減少了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