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響水法院反映,當前人民法院委托強制執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執結率偏低、結案周期較長、回復率不高、信訪率較高等問題,影響了司法公正,損害了司法公信,亟待引起高度重視。據此,該院組織專題調研,分析委托強制執行中的存在問題、成因,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法院委托強制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批移送無序。同一中級法院的基層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大多是明知難以執行到位的案件,導致委托執行案件執行率不高。而跨省委托執行的案件,各高級法院制定的實施細則,但對審批期限、移送方式等規定不一,或者未作出規定,以致在委托手續上執行尺度不統一。存在審批時間長、委托手續過于繁瑣的問題:案件委托執行需經委托法院所屬中級法院與高級法院的兩級審批后,通過高級法院移交給受委托執行法院的高級法院,再通過其中級法院移交至受委托法院,而且對每一環的期限無統一的規定,嚴重制約了委托執行的效率。

2、立案體制缺位。 現有法律與司法解釋對受委托法院在接受委托后是否立案沒有作出規定。各地法院在接受委托后是否立案、如何收費、執行措施等方面,隨意性很強:有的法院立即立案執行,將案件納入流程管理,而有的法院考慮執行效率與執結率的需要,接受委托后只作登記而不立案,有的法院甚至連登記都沒有,如案件得以執行到位,在執行終結后才立案,執行不到位,就以種種借口將案件退回,甚至有的連退卷理由都不告知。

3、監督管理失衡。案件委托后,如何對案件的執行進程監督管理,受委托法院久拖不執、也不回復情況如何追究責任等,現有的規范制度均無明文規定,使委托執行的案件處于真空地帶。

4、權限劃分欠妥。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委托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執行;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委托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法院反映;遇有中止或終結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也就是說,受委托法院對委托執行案件只享有部分執行權,執行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在委托法院。法院內部之間的函告等往返耗時太多,不能確保案件及時執行,另一方面也制約了受托法院在執行主觀能動性上的發揮,特別是在執行措施的實施上。

5、人為因素存在。 現行委托執行制度落實執行不力、隊伍管理不細,導致責任人履職沒有盡責到位。這種履職不盡責大多出現在:一是訴訟案件的承辦人在移送執行立案時,對法律文書生效與否審查不盡職盡責,另法律文書上寫的住所地常常是戶籍地,執行員在對實際住所地或財產地未盡調查核實之責下,盲目地將案件報批委托執行;三由于對審批與移送卷宗的時限節點沒有規定,有的法院人為拖長,甚至忘卻,使案件一拖就是數月未移送;在審批時,又因審批人盡責不到位,對案件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條件或不應退卷的案件被委托出去或退卷;四是受托法院相關責任人履職不盡責,不及時回函委托法院,或不立案納入案件流程管理,或怠于執行、消極執行,或不回復委托法院告知執行結果,或干脆將案件退回委托法院等。

6、地方保護主義作祟  由于受委托法院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在執行受委托的案件時,受到來自地方各方面的干擾,易出現自覺或不自覺地地方保護主義,從而不依法執行。

二、相關對策建議

1、完善委托制度、加強宏觀調控。一是要簡化委托手續,嚴格案件委托與退卷的審查,規范各環節審批與轉交案件的期限節點的控制,縮短案件周轉期限,提高委托效率;二是規范接受委托后的立案、執行期限、強制措施的實施、結案等各個環節;三是規范案件委托與退卷的審查程序,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異議權,并將執行裁判權與執行實施權分離,制約濫用權力委托執行或隨意退卷的行為;四是苛刻規定退卷的審批權,杜絕受委托法院任意退卷;五是健全委托執行案件的催辦制度,賦予申請執行人與委托法院的催辦權,暢通委托法院與受委托法院間的信息溝通;六是明晰委托法院與受委托法院的權限,除只賦予委托法院對委托執行案件的監督、催辦、裁定中止或終結、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錯誤與否和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裁判等權限外,其余有利于執行實施的權限均明確賦予受委托法院,提高案件的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及時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適當限制委托、強化執行救濟。委托執行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是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減少或者降低執行成本。適當限制某些類型的案件委托執行,避免案件的受理法院以“甩包袱”的心態不負責任地委托執行。同時,建立執行救濟制度,依靠地方黨委的領導與政府的支持,合理利用地方財政資源設立執行專項救助基金,一旦一時難以執行到位,而申請執行人又確實生活困難的,及時啟動執行救濟制度,既緩解案件的執行壓力,也解決了申請執行人的實際困難,還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3、構建監管機制、加強組織領導。首先,在立案環節上,統一以執委字號對委托執行案件立案執行,列入目標考核范疇,將案件納入本院的流程管理,上級法院也可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網絡系統監督、督促。其次,實行委托執行案件的備案制度,同一中級法院的基層法院之間的委托執行由該中級法院備案管理,其余委托執行由受委托法院的高級法院備案管理,委托法院與受委托法院的高級法院之間及時互通信息,共同監督、督促案件的執行。最后,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上級法院應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受委托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采取指定執行、共同執行、提級執行和集中清理執行等方式,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

4、配套工作規范 、實行責任倒查 。 由高級法院制訂本轄區統一的委托執行工作規范,明確案件委托執行各環節的責任人與職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應承擔的責任,實行責任倒查追究??梢暻楣澼p重、主觀過錯與社會影響,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賠償,辦案中,違法執行、索賄受賄或有違紀行為的,追究其行政責任與紀律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