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五類案件”執行難
作者:海明 發布時間:2008-10-22 瀏覽次數:1201
江蘇省響水法院針對基層法院存在的比較突出的五類“執行難”案件組織專題調研,分析問題特點、成因,并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一、基層法院五類執行難案件
1、“三養”案件、離婚案件。
涉及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案件和離婚案件,由于雙方之間存在的特殊的關系,抵觸情緒較大,被執行人由于種種原因,即使有履行能力也不愿自動履行,執行法官工作難度頗大。
2、企業改制、兼并案件。
一些企業借改制、兼并之機,把國有資產私分、抽逃,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難以執行。有的在改制中把企業全部財產賣給職工,原企業無可供財產執行。有的把企業一分為二,把債務留給原企業,債權歸到新的企業里,致使債務難以執行。特別是涉及到國有特困企業,法院執行采取措施時就可能引發上訪等不安定因素,致使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3 、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具體表現在有些機關負責人缺乏法制觀念,對執行工作不配合。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對執行政府機關的財產限制過多,對哪些財產可以執行不明確,而政府機關的收入主要是財政撥款,財政部門對執行人員的協助要求大多不予理會,預算外資金執行人員更無從掌握,強制執行措施不便實施;另外部分政府、國家機關財政資金緊張,確實沒有能力立即全部履行義務。
4、群體性案件。
不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經常會采取一些過激行為,動輒要圍堵黨委、政府大門、堵路、上訪等,給執行人員施加壓力,使執行法官的工作陷入被動。
5、村委會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很大一部分村委會存在帳目混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情況,使無法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相關對策建議
1 、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發回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
2 、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和執行工作的銜接,從源頭上避免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必須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
3 、加強執行法官的教育培訓。加強對執行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其責任心和事業心,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能力。
4 、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一方面加強法治教育,使人民群眾通過教育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提高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在建立全社會范圍內信用獎懲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該系統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從而產生對被執行人的心理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