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020,江蘇省射陽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射陽縣支行向原告童某某支付三張存單的存款數額及利息。

童某某在被告中國農業銀行射陽縣支行海河分理處有存款三筆,存單號分別為411501180398323,金額300元;411501130629058,金額3122元;411501130718869,金額2344元。2007年農歷6月童某某病故,其妻子及子女達成協議,由童某某的兒子繼承在被告處的存款。因存單無法查找,被告拒付。原告童某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童某某因病去世,其妻子、子女對童某某在被告處的存單達成協議由童某某的兒子繼承,此繼承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視為有效,受法律保護,則原告童某某有權向被告主張提取父親童某某名下的存單款項,被告也應在原告主張下向原告支付該存單款項,但被告以原告無合法手續為由拒付無法律依據,故被告應承擔向原告支付該存單款項的義務。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