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兩名司機在運輸貨物過程中離奇失蹤,五年后警方破獲此案,駕駛員沈某、王某已經在山東境內被殺害,汽車也被改裝后出售不知所蹤。那么對于沈某、王某的被害,委托兩人運輸貨物的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在確認親人遇害后,兩名受害人家屬將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受害人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1020,江蘇省虎丘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021028中國外運蘇州公司接到蘇州明基電通委托代理“明基”北京移庫運輸業務后,即委派車號為蘇EA0117的貨車進行運輸,貨車的駕駛員為沈某與王某。貨車行駛至山東省227省道沂南縣河陽段時被搶劫,二駕駛員被殺害,車輛被改裝,貨物被燒毀。

貨物在運輸途中失去聯系后,駕駛員家屬于2002112向派出所報了案,中外運公司也向警方報了案。經過公安機關長達5年的偵破案情得以了結。期間,中外運公司連續三年的春節向駕駛員的家屬給予了3000元的捐助。

那么,兩名受害的駕駛員是否與中外運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受害者家屬認為中外運公司接到“移庫”運輸業務后指派王某與沈某駕車運送配件至北京。兩人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因此請求法院予以確認。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蘇EA0117貨車的登記車主為金某,駕駛員王某是金某舅舅的兒子,因當時市區待業人員有貸款買車的優惠政策,故借用金某的身份證明購買了貨車,車輛實際是沈某及王某合買的。該車輛也以金某的名字辦理了運輸許可證,因時間過久,無法查出辦理許可證時所使用的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稱,但營業執照號與中外運公司的營業執照號不相同。

法院經過審理后,沈某與王某從沒有與中外運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雖然從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來看,沈某與王某是接受公司委派的司機,但是委派人員并非一定是本單位的職工,而且從案件查明的事實來看,運貨車輛是兩名司機共同所有,與中外運公司無關。而且在辦理營運許可證時所提供的單位營業執照也非中外運公司,受害人家屬出具的收條上也自認連續三年接受了中外運公司的捐助,而非撫恤金或補助金。此外,受害人家屬也不能提供其它能證明與中外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沈某、王某生前與中外運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