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這份遺囑有效嗎?
作者: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0-21 瀏覽次數:1064
本網蘇州訊:不久前,老人季某來到蘇州市某法律服務所辦理代書遺囑,要求去世后將一套產權房繼承給小兒子。遺囑由該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為書寫,制作完后,代書人在遺囑上簽名,季某加蓋自己的私章并按了手印,同時法律服務所也對該份遺囑進行見證,出具加蓋公章的見證書。
老人去世后,其他繼承人對這份代書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一起簽名。而這份遺囑的見證人為法律服務所,代書人為該所法律工作者,實為同一人,因而遺囑不符合成立的形式要件,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了這起繼承糾紛案件,法官審理后認為,該遺囑由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代寫,并由法律服務所見證,遺囑真實可靠,內容合法,不能因遺囑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而推翻這份遺囑的效力,這有悖于繼承法的立法原意,也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因此,法院判決該份代書遺囑有效。
〔后語〕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遺產或其他事務的一種法律行為,遺囑有效與否應當看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是否合法。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請他人代為書寫的書面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代書遺囑要求有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目的就是要保證遺囑的真實有效。遺囑雖是遺囑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在其過世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為減少糾紛,訂立遺囑要盡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