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庭裁定駁回原告徐州先行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關于追償墊付賠償款的起訴,原告表示服從法院裁判。

2008314,原告徐州先行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卜憲超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租賃被告卜憲超的220壓路機在陜西省的工地施工,同時約定由被告卜憲超提供駕駛員楊加喜在工地駕駛壓路機。2008712340分左右,被告楊加喜在工地駕駛壓路機施工,后發現民工母義成被碾壓死亡。原告認為是被告楊加喜駕駛的壓路機造成母義成死亡,但被告楊加喜予以否認。200872,原告與死者母義成的近親屬經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由原告賠償母義成的近親屬賠償金20萬元。同日,被告楊加喜與原告達成協議,協議載明楊加喜駕駛徐工220型壓路機將母義成軋死,楊加喜同意賠償15萬元。但被告楊加喜陳述協議上的簽字是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的字,對其主張無證據予以證實。72簽訂協議后,原告已給付母義成的親屬賠償金5萬元,其余15萬元沒有給付。915,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卜憲超、楊加喜支付賠償金15萬元。

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由于在施工工地出現人身死亡事故引起的墊付款糾紛。按照原告與母義成的近親屬簽訂的協議,原告應賠償20萬元,其認為根據與被告楊加喜簽訂的協議,原告僅應支付5萬元,被告卜憲超及楊加喜應給付15萬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墊付款15萬元。同時認為,墊付款應以實際墊付為必要條件,只有在實際墊付后才有權主張墊付款,在沒有墊付的情況下無權主張。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