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會所中央空調造成噪音污染 三十余戶小區業主集體起訴要求賠償
作者:陳黎筍 邵海峰 發布時間:2008-10-17 瀏覽次數:1310
本網鹽城訊:美容會所設在小區內部,因其放置在小區公共綠地上的中央空調風冷冷水機組發出的噪音影響了其他業主的生活,被小區的32名業主集體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噪音污染受到的損失1萬元。
蔣某,女,2006年11月購買了鹽城市亭湖區某公寓3號樓101、201、202、203號房屋。同年原告等32人亦購買了同一公寓的2、3號樓房屋并入住。2007年3月,蔣某對其購買的房屋進行裝璜,并開辦了純美灣美容會所。后蔣某在公寓3號樓南側的第一、第二單元之間的綠地上安置中央空調立式風冷冷水機組HSLR
2008年5月,32名業主以噪聲污染構成侵權為由向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的機器發出的噪音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已超過居住區應適用的1類標準,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風冷機組,并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蔣某辯稱,原告居住的區域屬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應該適用4類標準,因此,被告的風冷機組的噪音不超過該標準。另除楊某、沈某外,其余業主沒有證據證實我的風冷機組發出的噪音超標,主體失格。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亭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規定:居住、商業、工業混合區適用2類標準,即晝間噪音標準60dB、夜間噪音標準50dB。該公寓屬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應適用2類標準。經過檢測,被告的空調風冷冷水機組產生的噪聲,已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干擾了楊某、沈某家庭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雖然楊某、沈某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實其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或有醫療儀器檢測出原告在身體上的疾患,但鑒于被告噪音排放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及實際降低了原告的生活質量,被告應當承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噪音超標的程度及侵權行為存在時間,法院酌定賠償損失1000元。對其他30名原告,由于未能提供有關各自住宅室外噪音監測的測量值,雖然噪音排放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被告噪音侵害的住戶可能不止一家一戶,但聲音在空氣中的傳播存在著隨距離增加而逐步減弱的物理特性,且根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14623-93)中關于測點選擇的規定,楊小林、沈宏寧兩戶的監測結果不能一并適用于其余住戶,因此,其他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侵權行為的存在,對其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為此,亭湖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判決被告蔣某停止侵害,拆除安裝在立式空調風冷冷水機組,并賠償原告楊某、沈某人民幣1000元,駁回了其余30名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