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無錫訊:欠條上的落款日期在落款人死亡之后,當事人現(xiàn)又持此欠條將死者的繼承人告上法庭。1010,江陰法院濱江庭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奇的欠款糾紛案。

原告鞠某訴稱,死者張某生前曾向其購買軸承,并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今結欠鞠某軸承款33000元”,落款日期為2006926。然而張某還沒付清欠款便不幸去世,于是鞠某曾多次向張某的妻子和兒子索要該欠款,但均遭到拒絕。鞠某不得已遂將張某的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為了查明死者繼承人的范圍,從而明確必要的共同訴訟參加人,承辦法官特地到死者生前住所地的公安機關調(diào)取死者的戶籍資料,在此過程中,細心的法官卻發(fā)現(xiàn),張某的死亡日期是200673,遠遠早于欠條上的落款日期。張某為何會在自己去世之后“出具”欠條呢?承辦法官認為事情蹊蹺,遂組織雙方進行質證,并要求原告對此做出解釋。原告辯稱,出現(xiàn)這一現(xiàn)象是因為死者出具欠條的實際日期是20066月份,當時考慮到9月底就會有償付能力,才將日期落款為2006926,然而這一解釋并未得到被告的認同。

考慮到原告的理由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證據(jù)并不充分,承辦法官便將有關的證據(jù)規(guī)則以及該證據(jù)不符合社會經(jīng)驗法則等向原告進行釋明。最終,原告鞠某表示不再糾纏張某的妻兒,并自愿選擇了撤訴, “吃一塹,長一智,有了這次教訓,我以后做什么事都老老實實、規(guī)矩規(guī)矩,再也不隨意了”離開法庭時,鞠某感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