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鋸斷通信電纜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案件,法院一審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某于19926月、20053月曾因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刑罰,但被告人盧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2008521日凌晨,被告人盧某某至本縣境內鐵路叉口處,用隨身攜帶的鋼鋸條將正在使用中的通訊電纜鋸斷,致使該地區120戶通訊受阻20小時以上,造成直接影響范圍2400(用戶*小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故意破壞公用通訊電纜,危害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告人盧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