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小利多次鋸斷電纜不思悔改再次作案法不容
作者:李艷 發布時間:2008-10-16 瀏覽次數:1145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鋸斷通信電纜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案件,法院一審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某于1992年6月、2005年3月曾因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刑罰,但被告人盧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故意破壞公用通訊電纜,危害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告人盧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