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011,邳州法院一審判決:從2008101起至原告高磊18周歲止,被告高宏安每月支付高磊撫養費200元。

法院查明,高磊系高宏安與邱秀芹婚生子女。1997年,高宏安與邱秀芹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依據調解協議,高磊由邱秀芹撫養,高宏安每月支付撫養費140元,從199811至高磊18周歲止。2006年下半年,由于物價一直上漲,高磊又上了中學,高宏安每月支付的140元撫養費顯然無法支持高磊現在的正常生活、學習費用。當高磊要求提高撫養費標準時,遭到已經重組家庭的高宏安的拒絕。因此,高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另查明,1997年,高宏安每月收入460元。2007年,高宏安每月收入1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當前經濟情況和高磊的實際狀況,結合高宏安的收入水平,高宏安應適當增加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