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對一起在企業故意傷害他人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祁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84月份,被告人祁某通過被告人李某介紹到響水一家紡織廠染印車間上了兩天班,后被該車間主任武某辭退。200846日下午,被告人祁某、李某至紡織廠染印車間辦公室,被告人祁某因工資問題與車間主任武某發生爭執,后被告人祁某將武某推倒在地。車間領班張某某見狀上前拉被告人祁某,被告人祁某即用拳頭擊打張某某頭部一拳,被告人李某亦上前與被告人祁某一起用拳頭擊打張某某頭部,致張某某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于2008417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祁某、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8000元。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李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屬共同犯罪。結合自首、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因打工工資問題與被害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發生爭執,被害人出面阻止時,二被告人共同毆打被害人,致人輕傷,屬于事出有因,而不是出于無事生非,尋釁滋事的動機,則其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