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傳統,經歷了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階段的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被譽為“東方經驗”。它起源于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發展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關心支持下,人民調解組織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從目前情況看,人民調解功能還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需要改革和加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工作歷來關系密切。從工作目標看,都追求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以促進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可謂目標一致;從工作聯系看,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民間糾紛的“第一道防線”,而人民法院通常是解決民間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有力助手。多年的經驗證明,凡是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好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就減少,審判工作就主動;反之,收案就增多,工作就被動。所以,加強人民調解,對人民法院做好審判工作至關重要。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雖有法律規定,但具體措施規定不明,指導工作的開展很不平衡。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大量糾紛涌至法院,在訴訟爆炸的今天,法院已經不是民間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很多時候已經成為第一道防線。過去人民調解調處糾紛與法院判決案件的比例是171,而現在的局面則是一方面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數量相對減少,另一方面法院疲于應付大量案件。審判人員超負荷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地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指導,解紛息訟的機制較難步入良性的運行軌道。對此,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新時期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目標明確,措施到位。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健全機構,成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確保指導工作在黨的領導下依法進行。小組下設辦事機構,公布聯系電話,負責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聯絡、信息溝通,落實領導小組部署的具體工作。

.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與司法行政機關協商,列出年度(或半年)培訓計劃,相對系統地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與此同時,對指導小組辦事機構收集的有關共性問題定期講解。

.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審判。以人民法庭為主,有選擇地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推介典型案例。通過庭審觀摩等,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他們的察案說理能力。

.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也要十分注重調解和息訟。特別是在庭前調解時,可以安排人民調解員作一些輔助性工作,發揮他們“知根知底”的優勢,取長補短,逐步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盡量將矛盾解決在“訴前”,人民法院盡量將矛盾解決在“庭前”的機制。增加人民調解員在人民陪審員中的比例,聘任法律政策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對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協議有效,以尊重人民調解員的勞動和智慧,崇尚誠實守信、一諾千金的美德,逐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責任和威信,達到糾紛及時解決,正義隨時可現的目標。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由指導小組統一以函件的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機關;對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愿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指導小組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的建議。

.建議黨委、政府切實關心人民調解員的組織和隊伍建設,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對此,政府必須拿出資金,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經費,解決人民調解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人身保險,在穩定隊伍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和工作積極性。“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礎打牢,九如天保”。

.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和考核。要選好、配強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機制,獎優罰劣,嚴格責任,真正解決“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不正常現象。通過宣傳優秀人民調解員及先進事跡,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社會影響力和群眾公信度,從最基礎處著手,密切黨群關系、干群關系。

.積極配合公安、檢察及司法行政機關加大法律服務領域的整治力度,打擊非法“訟師”、“訟棍”及挑唆架訟行為,提倡并要求律師、法律工作者注重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率,并將其作為一項工作指標進行考核評比。設立專項基金,獎勵那些事跡突出的人民調解員和義務調解員,樹立“勸人終有益,唆訟兩頭空”的良好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