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討薪釀糾紛 有理反變成“無理”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仇志泉 發布時間:2022-03-04 瀏覽次數:1205
每逢春節,“打工人”都盼著拿到一年辛苦的酬勞開開心心回家過年。但在遭遇欠薪時,一定要依法依規進行討薪,否則很可能讓自己有理變無理。近日,靖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討薪而產生的糾紛。
李某在一家服裝加工廠就職,由于企業欠下薪資未能結清,李某于2020年5月24日前往企業討要工資,因為協商無果,李某一怒之下拉三相電閘斷電,導致工廠無法正常生產。孫某是車間負責人,考慮到李某裸手拉電閘易發生觸電,隨即便將李某推開送電。推搡間,孫某將李某壓在了縫紉機臺板上。5月26日下午,李某再次來到工廠索要工資,并報警處理。
次日,李某覺得身上疼痛難忍,前往醫院檢查后發現三根肋骨骨折。李某認為,是孫某將他推到臺板上的行為導致了他受傷,于是將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5029.14元。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這起糾紛中,李某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如遇追索勞動報酬受阻或發生爭議,理應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通過鬧事、拉閘停電等極端方式阻礙企業正常生產、破壞生產秩序,該行為不僅違法也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悖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且也無法解決爭議。法院認為,李某采用非理性過激行為激化了糾紛,存在主要的過錯。孫某作為車間負責人,為單位利益及李某的安全著想,其出發點雖無明顯過錯,但行為確超過一定的限度并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故仍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李某致傷原因和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最終確定由李某自擔80%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對于用人單位的無故欠薪行為,首先應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無法解決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正當權益,切記不能用拉閘斷電等過激行為或暴力極端行為維權,不僅會危及自身性命,還會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讓自己有理也變無理。同時也警示廣大用人單位,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若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