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善惡觀?兼論法的人倫精神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8-10-14 瀏覽次數:1821
摘要:歷史上關于法的善惡的問題的爭論從未中斷過,既有古希臘人朦朧的關于法的善惡觀,又有西塞羅的“惡法非法”的善惡觀。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爭論和探索推動著人類社會向文明的方向發展。評價法的善惡的標準應該是法是否體現社會正義和人倫精神。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應該關注法的人倫精神。
關鍵詞:法的善惡觀 正義 人倫精神
廣義的良法是指對社會發展起積極或推進作用的法,從一定意義上說,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真”是指法的內容的合規律性;“善”是指法的價值的合目的性;“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學性。依法治國,應當是依良法治國。其中關于法的價值的合目的性,是指我們所遵守的法應該是正義的,是關注人倫精神的。是否正義的,是否關注人倫精神,也是評價法的善惡的標準。
一、關于法的善惡觀
1、古希臘人朦朧的關于法的善惡觀。對人類的制定法,古希臘人們早就已經有了一種朦朧的善惡意識,只是還沒有上升到一種法理思辯的高度。蘇格拉底寧愿用自己的生命來表示對法律的遵守,他認為這是對法律的服從與尊重。其實,他也是對這種決定進行一番考慮的,即惡的法律是不是法律?那么這是不是人類對人定法的思考之初?答案是否定的,早在古希臘就有一個神話故事,安提戈涅是古希臘悲劇家索福克勒斯筆下的人物,她的哥哥波呂涅刻斯在底筆斯城的戰役中作為一個背叛祖國的人戰死沙場,國王克瑞翁認為波呂涅刻斯是個叛徒,就頒布法令要求任何人不得為其哀悼或安葬。安提戈涅盡管知道這個法令,但還是按照宗教儀式安葬了她的哥哥。此處安提戈涅的行為就已經表明了對人定法的一種懷疑態度,雖然她認為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國王的法令,但是還有一個更高級的法存在,若違反這個高級法就會受到神的懲罰,盡管她不知道這個高級法來自何處。正是這種朦朧的對神意的敬畏決定了人們對待人定法的態度??以神法戰勝人法,用高一級的法抵抗低一級的法。但是,他們并沒有否定國王法令的法律效力。古希臘的神話人物及后來的西方人都認為,人無完人,人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而有缺陷的人制定的法律肯定是有瑕疵的。當人們認識到這點時,就意味著人類已經有了一個判斷法律完好的模糊的標準了。但有缺陷的人類怎樣能產生一個正確完好的評判標準?依此進一步推論,人們當然只能在一般人類之外找一個所謂的能夠提供客觀標準的東西??神或上帝,即只有神或上帝才能制定出“天衣無縫”的法律。西塞羅發展了這一自然法思想,進一步指出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無效的觀點。
2、西塞羅關于法的善惡觀。西塞羅繼承了自然法思想尤其是斯多葛派的理性論。西塞羅深受斯多葛派的影響,像斯多葛哲學家一樣傾向于確定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設想宇宙是自然的主宰力量。但西塞羅進一步將理性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認為正確的理性指明了善惡,規定了正當行為與非正當行為的原則界限,因而為正義奠定了基礎,使正義成為法律的代名詞。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相符合的正當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并且是不變而永恒的。通過命令的方式,它號召人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它的禁令,它使人們不去做不正當的事。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響著善良的人們,盡管對壞人無甚作用,力圖變更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種惡,試圖廢棄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許的,而想要完全廢除它的做法則是不可能的。羅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會不同,有的只是一種永恒不變的法律,任何時候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它。再者,人類只有一個共同的主人和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因為他是這一法律的制定者、頒布者和執行者。在此,西塞羅從普遍意義上對法律進行了闡述。
二、評價法的善惡的標準
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內涵豐富,具體存在形態和具體運行極其復雜。法的價值是主體通過認識、評價和法律實踐促使法律適應和服從主體的內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對主體的從屬關系。法的價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正義、自由、效益、秩序、理性、文明、平等、人權等,這些價值被多種法所分別和共同追求。筆者認為,作為評價法的善惡的標準有兩個:一是正義,二是人倫精神。正義體現了人類共有的內在精神,是法的實質性價值;人倫精神應是現代社會法治追求的理念。
1、正義是衡量法的善惡的根本尺度。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自古以來,正義始終被視為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最基本的價值理想,對正義的追求深深植入人類的靈魂深處。正義問題伴隨著法的要素,同時也是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法有良法、惡法之分,一切與正義原則相違背的惡法或許一時會取得極強的社會控制效果,但最終會被修改或擯棄,而為符合正義原則的法所取代。事實上,自法產生之日起,它就承載著實現正義的價值使命。我們可以不贊同以往人們的正義觀,甚至他們根本就沒有形成比較明確的正義觀,但卻無法否認他們的正義追求。
孟德斯鳩說,如果說除了實在法所要求或禁止的東西以外,就無所謂正義或非正義的話,那無異于是說,在人們畫圓圈之前,一切半徑距離都是不等的。法的產生是正義的呼喚,亞里士多德曾把正義作為衡量法之好壞的唯一標準,認為正義是人類至善的美德,法就是正義的體現,法的好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服從法就是服從正義,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進正義的實現。他認為自然法和人定法都應是正義的,皆應為實現整體的幸福服役。后來,即使人們不把正義作為衡量法之好壞的唯一尺度,但也仍然是一個根本尺度。西塞羅認為,完全非正義的法不具有法的性質。在法的產生、發展、變化中,正義是一個具有主導地位的重要因素。博登海默曾說,由于正義概念關系到權利、要求和義務,所以它與法律觀念有著緊密的聯系。社會正義觀的改進和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但是,也有一些法學家認為法與正義是無關的,只要法在形式上被合法地制定出來就應被嚴格遵守,即所謂“惡法亦法”。分析主義法學派的約翰奧斯丁認為法學只應研究實在法,隨著法治化的進程,以追求正義等價值為特征的理性主義法學應當讓位于實證主義法學,因為被用作正義標準的規范是因人而異的,正義的內容不服從理性決定的檢驗,理性研究也并不能證實正義所應當服務的社會目標。這樣一種觀點受到了多方批判,實際上包括正義標準在內的一切價值判斷都是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統一,過于強調其非確定性進而取消對該問題的研究是回避問題的態度,容易走向相對主義或虛無主義。
西塞羅把自然法與人定法相比較,將二元法律觀為特點的自然法傳統和對現實法律的批判結合起來。他認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個國家的法律或習慣中的內容全都是正義的。他繼續思考著,由
2、關注人倫精神是現代法治應有之意。法律制度最終必以人為目的,強調以人為本,也就意味著法律本身應當體現并實踐著對人的本性的尊重和理解,對人的價值和權利的肯定和維護。從這一層面上來看,基于人性而生的倫理關系,無論是在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應予以保護,而法律制度對于人倫精神的關注無疑應當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可取的品性和局部之一。比如,那和諧的以父慈子孝、夫剛妻柔為特征的社會人生模式,是自然經濟條件下人性需要的健康流露,即便在現代文明條件下,也依然保有自己的特殊魅力。
回到開篇的古希臘故事,安提戈涅完全可以不遵守國王的法令,因為這種法令違背了人倫常理和大自然理性的命令。從某種意義上講,安提戈涅是國家實證法的犧牲品,而這個實證法又是背離人倫、漠視人性的惡法。隨著社會進步和時代發展,現時的法與古時的法是不可同日而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的,那就是任何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治也不應當僅僅是冷冰冰的規則體系與制度的客觀組合,還應當包容人在認識與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對自身目的和價值理想的情愫記載(從這一點上講,法律具有溫和性)。
三、法的人倫精神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
誠然,從我們今天法治國家法律至上的價值理念來看,對安提戈涅的嚴懲似乎是必要的,任何公民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處罰,這才能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司法權的有效行使。但是,如果仔細加以考量,我們的法在確立其自身權威的同時,是否還應當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倫情感呢?法是否應對公民普遍的道德情感予以尊重呢?旨在維系普遍和諧的社會秩序和人際關系的法治作為一種理性化的制度體系,當然要強調法的權威性和至上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把法的至上性和人性、人倫或人的尊嚴對立起來,這也正是當前構建法治的過程中較為令人擔憂的一種傾向。
自古以來,中國社會就是一個極端注重倫常綱紀的社會,對親倫關系的法律保護在中國歷朝的法律規定中都有所體現。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中華法系特有的理念在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中卻銷聲匿跡了。“法律不強人所難”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要求我們必須關注法律的人倫精神。不少地方把法治單純看成是治人,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村等的大旗下,無視群眾的道德情感,背離基本的人倫觀念,盲目地膨脹地立法,恣意地專斷地執法,結果往往是法僅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卻缺乏豐富底蘊的支撐,法律實施結果也往往違反法治的初衷,真正的法治思想從未能在百姓心中扎下根。操縱人們迫使他們在不可能的情況下服從于“社會改革者”的目標,這是對他們的人性的否定,是把他們作為沒有自身意志的物體來對待,因而必然會使人們退化。事實上,人并非法的對立面。人的至尊與法的至上完全可以實現有機的統一,而人倫精神所指向的正是人基于其天性所作出的價值選擇,它體現和追求的是作為個體的人的本性和尊嚴,自然應當成為實現兩者統一的一個路徑(但并非唯一的路徑)。筆者認為,人倫精神應該自始至終地融匯于法律之中,成為其道德的支撐力。這樣我們建構出來的法治最終才能體現出對人類自身的關懷,而不至異化為壓制人、扼殺人的工具。
因此,筆者認為,一部良法應該是使正義得到實現,并最大限度的體現人倫精神。對我國的法治建設發展而言,離真正的法治尚有很大的距離。歷史上關于法治標準的問題的爭論從未中斷過,人們在尋找一個標準來衡量人定法的合理性或者用自然法的標準來批判現實法律制度的缺陷。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探索推動著人類社會向文明的方向發展。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對于人定法的分類以及他所提出的“惡法非法”的觀念對于后世人們如何建立并組織運行國家提供了評判標準,為人們要求主權者對人權的重視以及人權保障提供了理論基礎。首先,我們一定要制定良法,然后依良法而治,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而治。其次,法律規則的確立僅僅是構建法治的必要前提,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規則的實施即司法。即便是法律規則體現了正義和人倫價值追求,也難以保證其在司法過程中不被忽視甚至否定。所以,司法作為糾紛解決的實現機制,應充分注重對人的主體地位、自主意志、人格尊嚴的承認和尊重,追求司法過程的公平正義,防止法官的恣意專斷,確保正義和人倫精神在司法中得到真正體現。只有真正做到這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才是真正令人向往的一個遠大理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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