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海明 發布時間:2008-10-14 瀏覽次數:1557
公告送達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送達,往往受送達人難以知曉,難以行使訴訟權利。因此,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否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江蘇省響水法院民商事案件公告送達中發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公告送達的情況
2005年至 2008年9月,該院共送達各類案件數分別為件 1785件、2016、2952件、2635(1-9月)件,公告送達案件分別為117件、137件、295件和276件,公告送達案件分別占受理案件數的 6.56%、6.80%、9.97% 和10.44%。
1、當事人處出下落不明,引發離婚案件公告比例最大。四年來,一方當事人因外出(主要是務工)而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類案件公告送達328件,占所有公告送達的案件 39.8%。
2、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引發債務公告比例位居第二。法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作為訴訟主體依然存在,但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多數情況下名存實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下落不明,難以送達,此類案件公告比例為36%,達297件。
3、惡意逃債或故意躲避,引發的債務、賠償案件公告位居第三。四年來,當事人因惡意逃債或故意躲避,引發的債務、賠償案件公告送達副本164件,占所有公告送達的案件 19.8%。
4、當事人應訴少,案件缺席審理多。由于公告送達副本的案件,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即使看到公告也不按照程序參加訴訟,致缺席審理案件占絕大多數。從我院情況看,四年來僅有4.4%的當事人能按期到庭應訴。
二、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
一是公告送達的公告功能與送達功能不協調,容易出現送而不達。一方面,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收到法律文書的機率微乎其微,除非受送達人法律意識非常強、自身素質特別高,不但能夠預計將發生訴訟,而且非常關心自身的訴訟權利,或者親友、律師看到公告后通知當事人。同時,當事人又具有通過參加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法制觀念,否則一般當事人即使知道了公告,也不一定按照程序參加訴訟或接受裁判。
二是公告送達案件多為缺席審判。受送達人既然已經出現下落不明的狀況,顯然是發生了特別變故,或是的確失蹤根本不可能參加訴訟,或是居住地變化根本無法知道訴訟事項,或是有意躲避、拒絕參加訴訟,如此種種最終往往導致缺席審判。
三是公告送達使普通程序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判實踐中,因大多數被告不到庭,開庭時只有一方當事人,組成合議庭開庭與承辦法官獨任審理,沒有多大區別,使普通程序審理流于形式。
四是社會缺失誠信,造成公告送達增加。在送達中,受送達人千方百計故意躲避送達,有的為惡意逃避法律,故意提供虛假地址或故意拒絕各種方式的送達,導致公告送達數量增長較快。
三、相關對策與建議
由于公告送達并不實際將訴訟文書交付當事人,只是法律推定與直接送達同等效力,所以公告送達必須慎用。否則直接導致當事人因未到庭而不服裁判、拒絕履行義務,造成執行困難甚至上訪,間接制造社會不和諧因素、引發社會不穩定。
1、公告內容應詳細。由于我國姓氏的特點,公民同名很多,有時即使在一個比較小的地區都會有幾個甚至十幾個人同名,因此,在運用公告送達時應盡量加注包括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減少因同名而引起誤會,有利于受送達人獲取信息,從而增強公告的社會效果,同時避免給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公告內容要規范。《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于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而且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申請回避和限期舉證這兩項非常重要的訴訟權利,也應在公告中予以明示。
3、公告應避免隨意性。對離婚等特殊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雙方發生矛盾,才離家出走。他們外出后一般不愿意與對方聯系,但與自己的主要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仍有聯系。因此,首先要加強對惡意離婚糾紛的辯別,要避免一方當事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機會而進行欺詐式訴訟,達到解除婚姻、破壞家庭、取得財產等目的。其次,要加強公告案件證據的審查,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一概認定,法官要主動查證,做到有據可依、嚴格依法。三是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先行對婚姻關系做出判決,對財產只做認定不做分割,待對方到案后另行解決,以免造成一方侵吞夫妻共同財產。
4、公告送達應符合法律規定。民訴法第84條第2款的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因此,案卷中公告送達的原因或經過必須對公告送達的適用形成佐證,以便于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防止濫用公告送達;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便于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
5、慎用公告送達。必須堅持以直接送達為主,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為輔,公告送達為不得已的補充,對必須運用公告送達的,要在完善現有的公告送達具體形式的同時,要結合互聯網發展的趨勢,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法院公告網,以長期保存公告信息及方便查尋,切實發揮公告送達的送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