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勞動爭議法庭進駐工會訴調對接快速化解勞動糾紛訴調對接效果理想
作者:轉載《工人日報》 發布時間:2008-10-14 瀏覽次數:3261
保潔人員蔣某和某大酒店的勞動報酬爭議,5天內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酒店同意支付9000元;泰興來江陰務工的劉某,辭職后要求公司給予2007年業務提成以及其他經濟補償共計2.6萬余元,15天后以1.6萬元的補償結果調解完畢;陳某和何某于2001年先后進入江陰某包裝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底被公司無故辭退,兩人在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無果的情況下,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補償金、加班費,10天后,兩人各自拿到了公司一次性補償金3000元;朱某被公司派遣出國工作3個月,回國后一直未被安排工作,遂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損失1.3萬余元,14天后,朱某拿到5200元補償款,并與公司“友好分手”。
訴調對接勞動者快速維權
王益荻是江陰法院實施這一創新舉措后的首位受益者。
2007年4月,來自沭陽的21歲打工仔王益荻在工作中左手受傷,經鑒定為六級傷殘。
由于公司拒絕短時間內給予足額賠償,承辦法官看到了執行隱患,為了使勞動者及時得到救濟,法官將案件轉到工會勞動糾紛調處中心調解,三天后此案調解完畢。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支付王益荻工傷賠償21萬,并于調解協議書簽訂當天支付6萬元。
訴調對接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贏
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為何要邀請工會介入調解?江陰市法院院長鄭元解釋說:“上世紀80年代,勞動爭議案件一年才辦最多兩件,90年代初期明顯增多,而最近幾年,每年呈200%的速度遞增。江陰法院去年1~8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58件,而今年同期已超過120件。面對不斷攀升的案件,加上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江陰法院嘗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采用訴調對接,借助工會的組織網絡和調解力量化解糾紛,緩解當前日益突出的矛盾,試圖達到勞動關系雙方利益雙贏的效果。”
有學者認為,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激增,表明在過去一段時期因,由于法律規定中的某些問題,使一些勞動爭議糾紛難以進入司法程序。今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使這種現象得以改觀,加上訴訟費用的降低,案件急劇增長成為必然。在經濟加快發展過程中,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與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最大化的沖突日益增大,這也是我們經濟轉型必然要經歷的一個時期。
“突出的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給案件審判帶來不小壓力。訴訟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判決后可能會加劇本已矛盾重重的勞動關系,有時執行也難以盡快到位。對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盡快獲得賠償也許比手執一紙判決書更解燃眉之急。”江陰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浦崢分析說。
究竟什么樣的案件適用于訴調對接呢?勞動爭議案件巡回審判庭的曹敏紅法官介紹說:“目前巡回審判庭審理的案件都是經過勞動部門仲裁后,對仲裁不服而起訴到法院的。因此我們對每一起案件都會進行三方探底調查,即雙方當事人和勞動部門。如果調查的結果是案件本身事實清楚,不存在爭議,而雙方都有調解意向的,那我們就會將案件移交給工會調解。”
“江陰今年以來的統計表明,社會保險、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解除合同,成為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四類內容。”江陰市總工會主席朱建方介紹說,“通過訴訟的渠道解決糾紛固然是一個重要的途徑,但基于工會組織的特定性質和作用,將一些法律關系簡單但執行相對困難的案件,由工會來調處,可以嘗試柔性化解勞動爭議糾紛,可能會更加容易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隱患。”
工會介入勞動糾紛調解,一方面更為快捷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的訴訟成本,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如今,一件件勞動爭議案件正在得到及時有效地調解,這一事實證明,江陰法院與工會采取訴調對接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成為和諧司法理念下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200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