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984年,全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原青山村集體所有的農機具廠房閑置,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該廠房對外出租。199510月至200510月,村委會與本村的闞甲三次簽訂租賃合同,將該廠房租給闞甲使用。20057月,在租賃合同即將屆滿時,村委會又與闞甲簽訂了廠房暫用合同,規定在青山村兩委會研究把廠房賣掉時,無論賣給誰,在不影響蓋房情況下,允許闞宗啟使用一年。沒過多久,青山村村委會便與本村闞乙簽訂《青山村農機具廠房購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決定將拖拉機房及院落土地使用權賣給闞乙,價值3萬元。闞甲得知后,闞宗啟以村委會與闞乙簽訂的《合同》剝奪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定《合同》無效。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青山村所有的農機具廠房及院落所占用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青山村與闞乙簽訂的《合同》轉讓的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同時,原告闞甲主張被告村委會與第三人闞乙簽訂的《合同》剝奪了其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也隨《合同》涉及非法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無效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最后,法院判決青山村村民委員會和闞乙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不僅需要對原告的訴請進行審理,還要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進行判斷。本案原告訴請是以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的優先購買權來抗辯買賣合同的效力,而審理查明的事實是買賣合同本身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從而導致原告的訴請失去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判決并非依據原告訴請的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