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依法對一起針對外來投資進行敲詐勒索的被告人桑某作出宣判,判處拘役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79月,來響投資的外地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響水某供銷社簽訂協議,在其供銷社院內開發房地產。200711月,被告人桑某多次阻撓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以索要“工資”為名,敲詐了開發商陳某某人民幣90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桑某人民幣9000元,已發還被害人。本院認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其自愿認罪,退出的贓款已發還被害人,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響水法院通過依法嚴懲影響沿海經濟發展的犯罪行為,保護經濟發展投資的人身、財產和正常經濟活動的安全,保障響水經濟建設得以順利高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