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離婚案件需慎重
作者:董正遠 周保國 發布時間:2008-10-09 瀏覽次數:1254
在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分居時,一方當事人在知道對方下落的情況下,卻以對方下落不明為由要求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而一些法院在審查時,只要有被告戶籍地的基層組織出具不在家的證明,就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筆者認為,這極有可能造成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時,在婚姻、財產、撫養問題上處于不利位置,喪失答辯權,使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公正、不公開判決的可能性增大。
為此,筆者建議對此類案件在要求公告送達時要進行嚴格審查,要原告提供戶籍地基層組織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被告的在家成年家屬不知被告下落的證明,被告離家前單位的證明,審查這些證明無誤后才可采用公告送達,在送達程序上除人民法院報公告外,還應在被告婚后戶籍所在地、婚前戶籍地張貼公告,以利于充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