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標準依據
作者:董正遠 楊春平 發布時間:2008-10-08 瀏覽次數:1251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確定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用分擔依據的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的月收入情況。但隨著社會發展,工資結構調整,企業的改制、下崗、失業、跳槽等現象的日益增多,按照撫養義務人的收入來確定撫養費用有一些不適應當前形勢,原因如下:
一是撫養義務人的收入難以確定。由于現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結構由過于單純依賴工資發展到商業、股票、第二職業等,工資外收入難以確定,難以查明,也難以取證。
二是工資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企業自主權利的增大,工資結構也發生變化,在企業中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加班工資等,工資收入也存在不確定因素,按收入來確定撫養費標準,也就產生了不科學不合理的因素。
三是法院主動調查證據受到限制。由于《證據規則》施行,法官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基于種種考慮,不同案件當事人舉證不同,如為了取得撫養權,會想盡辦法提供盡可能高收入的工資證明;為了逃避撫養義務,就會提供較低收入的證明(前者提供包括獎金、工資、補助等綜合收入,后者僅可是基本工資或者崗位工資證明),這樣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區、同一單位、同等收入的撫養義務人由于法院認定證據而承擔差別很大的撫養費用的情況,容易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為此,筆者認為應按人均消費支出來確定撫養費用比較適宜。首先在某一階段人均消費性支出較穩定,便于法院確定;其次,人均消費性支出也反映了撫養子女所必須的費用,撫養人所必須承擔的義務;第三,可以防止某些人為規避義務而故意辭職、失業達到某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