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盱眙法院聯合縣編辦、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向8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發出信用提醒函,因法人代表存在失信行為而對屬下8家事業單位進行凍結事業單位事項辦理的懲戒。

  國家發改委、最高法院等44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此,為及時提醒相關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盡快修復失信行為,盱眙法院根據審判執行當中發現的個別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為,與縣編辦、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向失信法人代表所在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發出信用提醒函,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

  行人民法院判決義務,向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司法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將信用修復信息報送縣信用辦和事業單位登記中心。若失信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修復失信行為,法院將對法定代表采取一定司法措施,有關部門還將依據相關規定對涉案事業單位實行聯合懲戒并降低其信用等級,力促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