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女職工黃某沒有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長期缺勤,公司在發出書面通知后黃某仍沒有到公司辦理請假手續。公司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后,黃某覺得自己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因為公司與她解除合同時她正處于懷孕階段,公司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為此她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后又向法院提出上訴。10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審結了此案。黃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很好的保護。
黃某從2001年10月到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2007年1月1日,她再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勞動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公司聘用她擔任作業職員,按月支付工資。黃某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2006年12月中旬起,黃某沒有去上班,2007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6日,她因病向公司請假,公司準假并根據內部規定發給了相應工資。2007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黃某沒有公司上班也沒有辦理請假手續。2007年4月24日,公司向她發出補充履行假勤手續通知書,稱“因你未按公司規定履行相關假勤手續便長期缺勤。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以及本公司假勤規章制度。故請在三天內2007年4月27日前來我司履行相關假勤手續,逾期公司將按相關規定曠工除名處理。”
此后,黃某仍然沒有去單位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公司2007年4月27日以黃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決定提前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黃某在收到通知后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因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2007年4月直至恢復勞動合同時的工資,補交養老保險金等社會福利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07年4月12日及當月30日,黃某到蘇州市母子醫療保健中心作妊娠檢查,檢查結果均為陽性,后黃某于同年5月流產。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應按勞動法律法規及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履行合同。黃某自2007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24日未上班也未辦理請假手續,公司為此限期要求其辦理請假手續,黃某沒有辦理請假手續做法欠妥。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本無不當,但考慮到黃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予撤銷,鑒于雙方的勞動合同已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07年10月31日終止,公司應支付2007年4月起至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時止的工資,共計6230元。2007年11月1日至今,雙方尚在訴訟階段,公司應按同期蘇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相應的生活費。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公司對黃某做出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07年10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支付黃某合同期內工資6230元,按蘇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