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對撫養費數額進行了明確約定,嗣后一方聲稱雙方系“假離婚”,約定撫養費數額偏高,拒付撫養費,如此抗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時約定婚生子小王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給付小王撫養費3000元。離婚后,王某出國務工。出國后的一段時間,王某與李某正常保持微信聯絡,也曾陸續給付了部分撫養費。2019年王某得知李某交了男朋友,便不再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無奈之下,李某以孩子的名義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當年為規避共同債務跟李某“假離婚”,對于撫養費的約定并非真實意愿,現在雙方復婚無望,要求法院判決降低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系王某、李某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約定的撫養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并未超過合理金額。且王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明顯惡化或其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王某應恪守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據此判決王某仍按照3000元每月給付撫養費。

【法官評析】

近年來,因“假離婚”引發的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屢見不鮮。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一說,假離婚有真風險。具體來說,一是婚姻關系的解除,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夫妻關系就不復存在,即使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關系;二是在辦理離婚過程中,一些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所以對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等方面約定很隨意,離婚后對方一旦反悔不愿復婚,極有可能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糾紛對簿公堂。婚姻不是兒戲,容不下被利益操控的虛偽,企圖通過“假離婚”規避法律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