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范某找通過朋友李某找人借錢。李某深知被害人范某好賭,在范某借到錢后,李某借機起哄玩牌,被害人欣然同意。后趁被害人不在時,被告人李某、趙某、魏某分別共謀,約定通過“九字口訣”(暗語)“照鏡子”(看牌)等方式作弊。李某等人分別與被害人范某賭博兩場,用上述方法先后騙取被害人人民幣3萬余元。事后被害人報警,本案案發

如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趙某、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詐騙罪。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一貫表現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三被告人均并處罰金。后趙某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對李某、趙某、魏某等人的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李某等人采用作弊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構成詐騙罪;還有人認為,李某等人聚賭,所用作弊方法與一般“老千”無區別,其行為構成賭博罪。

從主觀目的、客觀方面等分析,三被告人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為宜。首先,被告人李某等人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具有詐騙罪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而賭博罪的主觀目的與之不同,賭博罪主觀上具有營利為目的,多是通過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從中抽頭來實現獲利。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看似聚賭,但主觀上是希望通過作弊手段,掌控賭局輸贏,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李某等人的主觀目的不符合賭博罪的特征。

其次、從客觀要件上看,李某等人的行為屬于詐騙。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一般的賭博為追求抽頭營利,針對的不是個別人員,通常參賭的人員相對較多。而本案中的李某等人是做“無本生意”,單純以騙得他人錢財為目的,而且詐騙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只有被害人范某。而且被害人是事先經李某有針對性的預謀選定誘騙參賭,本身帶有欺詐性的賭博只是李某等人詐騙的一種手段,故李某等人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