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發現其丈夫陶某某有吸毒、販毒行為時,不加以勸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反而以“作為男人要養家、要苦錢”為由共同販毒,后陶某某每次外出購進海洛因毒品時均由李某某提供資金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截至公安干警抓獲時,陶某某、李某某共販賣海洛因8.72并在其家中查獲未賣出的海洛因12.8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