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二十年前,張光因無子,經人介紹,收養(yǎng)了當時已17歲的男孩為兒子,二十年間,父子倆相互照應,相處融洽,可是二十年后,張光為什么連續(xù)三次向法院提起了要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除收養(yǎng)關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承包林木損失等相關之訴?近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法院經過調解,解決了這起罕見的“父子”糾紛案件,父子倆達成協(xié)議,初步握手言和,其背后的種種“緣故”讓法官感慨不已。

收養(yǎng)養(yǎng)子當親兒 包果園共同種

二十年前,三十多歲的徐州市賈汪區(qū)青山泉鎮(zhèn)的農民張光在村辦面粉廠當會計,每月有固定工資,還承包了村里一大片荒地約十畝種果樹,生活有保障,和妻子王某(癱瘓)感情還好,但苦于無子,有心收養(yǎng)一個孩子,這時,有親友為其介紹收養(yǎng)連云港一家不愿負擔的17歲男孩為子,張光為其取名張喜,張喜來到第二天就經父親介紹到了面粉廠上班,所發(fā)工資由張光領取。不久,妻子王某病故,張喜按照農村的習俗作為孝子給王某披麻戴孝、送殯。

一年后,張光再婚,經人介紹,娶了一個貴州婦女張某,約同時,張喜也長大成人,成立了家庭,張光將以前張喜的工資拿出來,又湊了點錢,為其蓋房。張喜婚后生一子一女,張光含飴弄孫,一家六口過著幸福的生活。后來,張光將承包果園的交給兒子種,利潤兒子看著給,把承包糧地的一半也分給張喜耕種,張喜一直供他糧食。這樣平靜的生活過了13年,直到張光與村里的有夫之婦周華勾搭成奸。

不倫戀遭反對 父子關系沖突

貴州來的婦女張某老實、土,但在張喜兩口子心中,就是他們承認的繼母。2002年左右,當時五十多歲的張光和村里比他小二十多歲的“時尚”婦女周華好上了,周華系有夫之婦,有一雙兒女才十來歲,打扮入時、年青,與土氣的張光走在一起,完全是兩個世界的人,但是,“愛情的力量”讓張、周不顧親人朋友的強烈反對,不顧年齡的差異,公然在外租房同居,達兩年之久。2005年,為達到與周華結婚的目的,張光強迫妻子張某離婚,只給了幾千元錢的補償,張某無處可去,只得暫住在張喜家中。張喜夫妻倆認為,父親不該這樣對待共同生活13年的老實繼母,又與一個作風不好的有夫之婦勾搭成奸,讓他們走在村里都受人指點,因此,張喜多次反對張光與周華在一起,張光則認為,自己的婚姻問題自己作主,不論自己找誰,張喜都應堅決接受,現在張喜反對,可見畢竟不是親生的。

經過一番周折,2007年,周華也離了婚,與張光登記結婚,由“第三者”登堂入室,成了“名門正娶”的妻子。張喜一家人成了周華的“眼中釘”,矛盾焦點在于果園。她先是經常到張喜家無事生非、吵罵、故意找事,后來又讓張光出面將果園要過來,張光不愿出面,周就對張光吹“枕邊風”說:“你那個養(yǎng)子,圖的不過是你承包的那塊地和你的退休工資,他實質上就是一個外人。”有時候還跺腳撒潑說:“要兒不要我!你不去要回果園,與其等你死后我沒有依靠(指果園),不如我現在一頭撞死。”

三次訴訟起波瀾  族人干預促調解

“天有不測風云“,2007年,張喜為了多掙錢養(yǎng)家,在外面跟人干建筑隊,被砸傷了腿,要靠拄拐行走,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這下,張光堅定了要與張喜斷絕關系、將果園收回的決心,2008年,他首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喜返還“霸占”的承包果園,后來經過法院調查,張光與張喜是養(yǎng)父子關系,法院認為,承包經營土地是一種家庭共有承包的關系,家庭關系未解除,單獨提出返還承包地,應不予準許,因此駁回張光的訴訟請求。20084月,張光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張光與張喜間的收養(yǎng)關系無效。張光認為,與張喜間的收養(yǎng)關系違反〈〈收養(yǎng)法〉〉規(guī)定,是無效的,這次,在法官主持調解時,張喜與張光都恩斷義絕,同意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是調解后,張喜偷偷地將果樹伐了一大半,伐完賣了。2008630,張光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偷伐的林木損失2萬元。

在陸續(xù)一年的訴訟中,由于電視臺的報道及人們口口相傳,一些遠些的親戚、張姓本家的人紛紛對張光的兄、弟、侄輩族人議論此事說:“你們應出面阻止張光、周華這種行為,如果真的把張喜一家掃地出門,那是你們這一支人欺人太甚!”原來張喜這二十年間,自從被連云港的家作為一個“多余人”送給張家之后,一直把自己當成張光的兒子,尊老愛幼,深深融入了村里人的生活,在村里獲得了認同。因此在第三次訴訟時,張光的胞兄、弟、侄、孫們寫“聯名書”給法官,表示支持張喜,反對張光、周華要將張喜一家人掃地出門的行為。與此同時,徐州市賈汪區(qū)法院的法官加強心理攻勢,對兩方爭議的實體問題作了一次性調解:“200810月起位于承包果園內的樹木屬于張光所有,張光放棄要求張喜賠償已砍伐樹木的要求。”雙方還達成共識,張喜將繼續(xù)盡義務贍養(yǎng)張光,盡兒子的義務,張光放下對兒子的成見,兩家人在村里和平共處。(文中人物皆化名)

 

法官的話:在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法院,今年處理收養(yǎng)問題的案件特別的多,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收養(yǎng)關系往往早于〈〈收養(yǎng)法〉〉的出臺,且發(fā)生在農村居多,因此,從程序上來講,收養(yǎng)手續(xù)很不健全,但是,這種長達十幾年、二十年的收養(yǎng)關系受到了周圍群眾的認可,如果簡單地認定收養(yǎng)關系無效顯然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也不為周邊老百姓所接受。這種情況的產生往往源于“求子繼承”的傳統(tǒng)心理,尤其在農村,沒有兒子的話,寧肯收養(yǎng)也要有兒繼承家族班輩,但隨后長期的相處,擬制的血親磨合不好,就產生了裂痕,老人往往就有反悔之心,隨之伴隨著利益之爭,如承包土地、或是農村宅基地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