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路面自來水閥門井蓋下陷致使司機不慎摔倒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2007年10月5日,杜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33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車輛顛翻跌地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杜某未按交通規則行駛,遇情況操作失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自來水公司對道路上的設施出現坍塌、坑漕未及時修復,負次要責任。杜某家人將啟東市自來水總公司、公路管理站、交通局、開發區管委會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總計49萬余元。

一審法院查明,受害人杜某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發生死亡事件,其死亡原因與道路路面毀損具有關聯性,是因窨井下陷、地面毀損而造成損害結果的特殊的交通事故。自來水公司是閥門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另認為公路管理站作為省336線道路的管理、養護部門,理應預見到其養護路段窨井蓋下沉、周邊路面損毀,若不采取防護措施或及時修理,可能會發生經過該路段的行人或車輛受到損害的危險后果,但其既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未及時修復,對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區管委會、交通局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自來水公司與公路管理站對原告因杜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承擔35%的賠償責任,即各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7123.19元。 

宣判后,被告公路管理站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屬特殊侵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涉及特殊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本案所涉的閥門井已與道路形成整體,自來水公司對其安裝的閥門井有維修保養的義務,原審判令自來水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于法有據。上訴人公路管理站是道路專業的養護管理單位,由于該閥門井已為省336線道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同樣對該閥門井負有管理、養護之責。原審確定公路管理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