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打國家賠償官司?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8-09-25 瀏覽次數:1388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被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賠償。由于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地位特殊,加之國家賠償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不算長,國家賠償案件呈現增多的趨勢,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了解國家賠償訴訟方面的知識很有必要。
一、精心選擇合適的求償途徑。首先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和賠償范圍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特別是在賠償范圍方面,國家賠償的范圍比較窄,計算損失標準也比較低,而民事賠償強調全面賠償原則,賠償范圍比較寬,受害人在同等損失的情況下,請求民事賠償能夠更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既可以先向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向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還有,行政賠償與行政訴訟的范圍也不完全一致。
二、 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國家賠償訴訟的當事人主要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先決條件。賠償請求人是指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權利的合法承受者。賠償義務機關即國家賠償義務的直接承受者,包括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三、正確理解和掌握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賠償請求人要獲得國家賠償,應證明兩個事實的存在,即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由于國家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地位的不平等,我國立法機關確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賠償義務機關有義務提供其行使職權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賠償請求人無需取證和舉證,相反,積極取證和適時舉證對于維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對損害事實請求人更應積極大膽地舉證。
四、選擇恰當和合理的賠償標準及賠償方式。我國的國家賠償由于受傳統影響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的限制,賠償的計算標準以直接損失為限,間接損失一般是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的。要注意的是,在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賠償標準方面不能被動地依照執行,特別是對只有幅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要爭取求得較高數額的賠償。還有,在對請求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標準方面,除國家賠償法已列舉的七種主要情況外,要注意未列舉但賠償義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請求人應當把這方面的有關損失納入求償數額中一并主張權利。最后,選擇合適的賠償方式也具有多方面意義。由于給付金錢的范圍受到限制,爭取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無疑是減少損失的有效措施,有些情況下甚至是唯一選擇,因此,應盡可能爭取這項權利。此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雖不涉及財產內容,但對于受害人的精神影響卻不能低估,因而也就不失為賠償的一種重要方式,請求人在訴訟中也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