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強迫賣淫案,以被告人吳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吳某某與沈某(女,16歲)原在同一個單位打工,年齡相仿的他們不久成了朋友。后吳某某與陸某、高某為苦錢,計議從建湖帶個女的出去坐臺(指賣淫),掙錢給他們用,吳某某遂想到了漂亮的好友沈某,三人遂來到沈某的單位,以請她吃飯為由將其帶出,并由吳某某出面與沈某的車間主任請半個小時假。飯后,吳某某等人即限制了沈某的人身自由。陸某還毆打沈某某,逼其同意到江蘇省靖江市賣淫,并讓高某看住沈某。次日,沈某乘高某等人不便逃出報案。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和他人共同強迫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鑒于被告人吳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某當庭悔恨道:“早知后果如此嚴重,真不應該做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