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991421,原告趙書與被告趙琴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載明:父親趙松、母親花英有樓房兩間(上下共四間)、廚房一間坐落于射陽縣合德鎮同心居委會,此房歸趙書所有,照顧到母親花英沒有生活來源,故此房現由母親花英出租維持生活,待百年后由原告收回。在訂立協議前,原、被告的父親趙松已去世,2007617,原、被告的母親花英去世。原告趙書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被告趙琴辯稱原、被告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在沒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情況下,作為花英的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雙方于1991421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故在花英去世后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并作出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