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糾紛,原告車輛停放在被告超市門口,但因無有效證據,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駁回訴訟請求。

2007113,原告在被告所屬棋盤分店購物,其所騎摩托車停放在超市大門門東側,門前有攝像頭監控,當其購物準備付錢時發現車輛丟失不見,原告未結帳即出來尋找車輛,并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原告認為其在被告處購物,被告有義務保障其財產安全,雙方就是否應賠償該摩托車損失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為實踐性合同,即在保管物交付時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對保管物存在其他約定,將保管物交予被告進行保管;同時,原告未能出具進入被告市場向被告購物的證據,雙方無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的附隨義務無法定基礎。至于原告稱被告在門前安裝攝像頭就應對其財產負保障責任的理由,因被告安裝攝像是為了自身財產的安全所設置,而不能強求被告對攝像頭所涉及公共范圍內他人財產和人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訴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對被告新沂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