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身份 不訂合同 被騙損失 自己承擔
作者:劉得兵 發布時間:2008-09-23 瀏覽次數:1344
本網南通訊:昨日,南通港閘法院審結了一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05年下半年,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市場部經理王某為滿足自己私欲,將該公司的25輛尼桑汽車以低于市場價20%的價格私自出售,本人從中套取現金揮霍。王某所在公司發現汽車下落不明,多次向王某追問,王某為掩蓋犯罪事實,就與原告南通HH汽車銷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聯系,說有做進口汽車的路子,4臺車能賺10萬元。肖某為此心動。因為王某是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市場部經理,肖某錯以為王某是在為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采購汽車,沒有多想,就在王某的介紹下,向南京的一家公司訂購了4臺尼桑汽車,每臺32.1萬元。汽車到南通后,王某口頭承諾以每臺35.5萬元的價格幫肖某將汽車銷往天津,并開走汽車,雙方未訂立合同。嗣后,王某從天津幾家單位先后匯給肖某兩百多萬元,肖某根據王某的指示,將其中一百多萬提現給王某,給王某的犯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而自己只收取了99.2萬元的車款。
2006年1月,王某東窗事發,被港閘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了13年有期徒刑。肖某見向王某追索剩余車款42.8元無望后,就以王某是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市場部經理、其行為代表其公司為由,起訴到港閘法院,要求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剩余車款31萬元(成本價)。
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王某是南通TP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市場部經理,但他與原告公司發生業務關系時并未以被告公司的名義進行,王某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原告南通HH汽車銷售公司無奈,只好撤回了起訴,其車款損失只有等王某出獄后償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