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919,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案,判處被告揚州市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公司,供原告宋某查閱、復制。

法院審理查明,199941,四維公司依法設立。20014月,原告宋某出資20000元成為四維公司股東,20053月,原告增股至40000元。然而自2005年下半年以來,拒不通知原告參加股東會會議,向原告封鎖近幾年來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和財務賬目,致使被告的重大事項,原告均被封鎖消息,毫不知情。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提供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等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查閱、復制。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作為四維公司的股東,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復制四維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對于四維公司辯稱原告要求查閱、復制2005年度相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辨意見,法院認為知情權是股東作為出資人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中的一項,該權利并非債權請求權,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