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作者:曾真 發布時間:2008-09-22 瀏覽次數:1947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的觀念也隨之逐漸在發生變化,社會關系也變得日趨復雜。很多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正在不斷沖擊、挑戰著傳統的倫理秩序和道德觀念。其中,一個日益突出、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出現。對于這一人群權利的保護和制約不僅是法律體系完善的需要,更是在現階段重構社會倫理的需要。由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特殊性,它牽涉到了許多婚姻家庭關系中非常敏感的問題,關系到構成社會最基本元素??家庭的穩定,從而也就從根本上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
一、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及其分類
要合適的認定非婚生子女地位,應該先就非婚生子女的產生原因進行必要的分類與分析。隨著社會的開放、人們的觀念的變化以及社會關系的復雜化,非婚生子女的產生原因變得越來越多樣化,但大致還是可以分成以下幾類:1、非婚姻的同居關系;2、婚外性關系;3、無效及可撤銷的婚姻關系;4、性犯罪;5、其他原因。
1、非婚姻的同居關系是指未婚同居關系。由于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日趨加快,西方文化和思想的進入使得人們對于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轉變,許多年輕人認為婚姻只不過是一種繁瑣的形式,而且也不愿意被隨著婚姻一同產生的責任所束縛,因此他們選擇了同居,而不是結婚。另外,各地區經濟的不平衡發展也帶來了大量的人口流動。由于沒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所接觸的人群也相對不固定,這也使得安定下來結婚變得不太方便與不現實。即使是在現在,結婚登記手續相對已經簡易不少,但婚檢之類的程序還是不可避免的多少給他們帶來了不便。而且,對于低收入的打工族來講,結婚的費用也是一大問題。此外,還有一個原因也應注意,整個社會對于婚前性行為態度的開放也使得性行為和婚前同居行為出現逐漸低齡化趨勢。當然,這也和我國的合法婚齡限定過高有關。在以上種種未婚同居的狀態下出生的子女都可認定為非婚生子女。
2、婚外性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在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情況下和自己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系。這就涉及到了傳統的社會價值觀念。自古以來,被稱為“通奸”的婚外性行為都是不被社會所接受、允許的。盡管其中可能也包括了沒有配偶的一方被有配偶的一方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但在中國世俗的道德觀中,沒有婚姻作為保障的性關系都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與第一種情況不同,這種情況的出現會對已經存在的合法婚姻家庭關系帶來非常大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出生的非婚生子女還有一個帶有歧視性的名稱??私生子。
3、無效及可撤銷的婚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中列舉了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1]其中,由于最近現象越發普遍而備受關注的就是重婚了。這是一種完全無視一夫一妻的法定婚姻制度的行為,而其選擇建立名義上的夫妻關系為的是通過欺騙獲得輿論的支持,同時也可以將其視為是對倫理作出的某種意義上的妥協。畢竟被社會所認可的同居關系只有婚姻關系。重婚屬于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重婚的婚姻關系自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和可撤銷婚姻關系自始無效。[2]
在無效和可撤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出生的子女,雖然婚姻法規定他們應當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指在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上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而不是指他們在地位上也被認定為婚生子女。實際上,這一類子女仍然會認為是非婚生子女。
4、由于性犯罪而產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是存在的。雖然由于性犯罪而懷孕的女性有很多選擇進行人工流產,但仍然有不少小孩因為這樣的原因而出生。即使母親已經結婚的,并且其丈夫也愿意認養這樣的子女的,該子女仍然是非婚生子女。其性質類同于婚外性關系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但仍應將兩者區分開。前者只是基于道德上的不忠,而后者則是因為犯罪。但如果其母親在被強奸后嫁給其父親,然后再生下的子女,即使其母親的妊娠是發生在性犯罪的時候,這樣的子女一般也只是被認為是婚前同居所生子女,一旦親生父母結婚后就不再被認為是非婚生子女。此外,由于目前國內并沒有將婚內強奸行為列入性犯罪之列,因此,婚內強奸所生之子女當然認定為婚生子女。
5、由于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將會導致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可能還會增加。凡是非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子女,且不被包含在上述四點中的其他情形,都可歸入此類。
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認定和準正
正如上文所述,非婚生子女的產生原因有多種,因此,他們之間目前的社會處境、地位認定和權利的保護也是有所區別的。雖然我國的立法目前并沒有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做出具體規定。但是其他各國相應的立法是可以參考借鑒的。本人認為,由于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不同,其原因對家庭和社會的影響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原因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準正,是否應該準正以及準正的可能性也應該加以區別對待。
1、非婚姻同居關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如果親生父母雙方后來締結了婚姻關系,在各國的立法中一般都將這種情況視為準正,即非婚生子女取得了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羅馬法中規定,父對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與其母結婚而取得家父權,對子女視為婚生。法國民法第330條這樣規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或因父母結婚,或因司法判決而發生”。[3]而日本民法則規定婚姻之準正須以認領和婚姻為要件,父于婚前已為認領者,子女因父母結婚而當然準正,亦稱婚姻準正;父未認領者,其父母雖結婚亦不當然準正,尚須于結婚中因父母認領始為準正,亦稱認領準正。[4]綜上,非婚姻同居關系而產生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其父母的婚姻關系,相對是比較容易取得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而且,從維護社會的正常倫理秩序上來說,予以這樣關系下的非婚生子女準正,也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安定。如果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如果生父認領或者由司法判決認定的,也可準正成為婚生子女。
對于因為父母一方或雙方未到法定婚齡而無效的婚姻關系;或者是因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又治愈的;有證據證明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這幾種情況下雙方再登記結婚的即為有效婚姻,其子女的準正也應同非婚姻同居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一樣。
可撤銷婚姻中的非婚生子女,如果其生父母之后又自愿結婚了,其子女的準正也同上述,為當然準正。如果其生父母之后并沒有結婚的,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就必須得到生父的認領或者司法判決的認定。
2、重婚、婚外性關系中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其必定會對現有的婚姻家庭關系帶來沖擊和負面影響,因此,對于這類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應當比上類要嚴格、謹慎許多。在這種關系中,也可以根據事后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變化再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結束其原來各自的婚姻關系后再彼此締結婚姻關系的,這時非婚生子女就可以同上述第一種情況一樣,予以當然準正。
第二類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結束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但并沒有彼此締結婚姻關系。這時的非婚生子女要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就必須由其父親認領,或者經過司法判決才可以認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三類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沒有結束原來的婚姻關系,維持各自的現狀。這種情況下,非婚生子女要準正,本人認為應該是極其嚴格的。因為法律必須優先保護先存在的婚姻關系,從社會道德上來講,特別是對于有婚生子女的無過錯方,他們是無法簡單的接受非婚生子女享受和自己的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權利的。因此,為了能夠繼續維持原來的婚姻家庭關系,非婚生子女要準正,除了要由親生父親認領或者得到司法判決認定,還要得到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的認可。如果過于簡單的就讓這種情況下的非婚生子女準正,這雖然是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但是卻侵害了婚姻無過錯方及其婚生子女的利益。某種程度上甚至可能會對重婚和婚外性關系有鼓勵的作用。同時,這種狀況下的非婚生子女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合法地位。如可以由生母的配偶對其進行領養,這樣通過領養的程序該非婚生子女就可以成為母親家庭中的合法子女。同樣的,經過父親認領的或者是司法判決認定的,其生父的配偶對其進行領養的也可以成為生父家庭的合法子女。
3、性犯罪而產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其生母后來嫁于其生父的,此類子女將可同非婚姻同居關系的非婚生子女一樣,從父母婚姻締結開始起,當然準正。如果其父母雙方并沒有結婚,而是擁有各自其他的婚姻狀況,該子女也可以通過由父母雙方配偶的認可或者領養而準正成為養子女,從而擺脫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出現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他并不是社會發展進步的標志,因此我們對待這一現象是不能樂觀的,對于他們的保護只能是基本的和消極的。非婚生子女都是基于非正常婚姻關系而產成的,其中更有甚多情形不僅違背了社會的基本道德,而且還涉及到危害社會與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非婚生子女是這些非正常性關系的延伸產物,如果對這樣的“后果”給予正常婚姻狀態下的子女相同的保護,這無疑是對這些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行為的縱容和鼓勵。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應該進行有效的保護,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能與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完全等同。如果要使他們的利益真正的、徹底的、完全的得到保護,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的地位,從讓他們準正到最后基本不再有非婚生子女現象為止,只有這樣才是對非婚生子女和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真正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的行政的經濟的多種途徑和手段,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控制,簡化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控制結婚登記過程中的不合理收費,加大宣傳,通過能夠在真正意義上既可以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又不侵害到正常婚姻家庭利益的立法,從而使得這一人群的利益得到保護,社會能夠和諧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3]《法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4]陳曦:《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