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司法鑒定、拍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對在審判和執行環節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或者拍賣案件流程的規范和相關期限的規定。流程包括辦理暫停與恢復審限計算、移送鑒定拍賣案件、鑒定或者拍賣機構接受委托及開展鑒定、拍賣工作、鑒定或者拍賣案件結論的移送等。不可否認,大部分委托司法鑒定系案件必需,但也有少部分由于案件承辦人審核把關不嚴、內部銜接不暢、跟蹤管理不力等人為原因造成訴訟周期拖延。因此,對此類案件的流程管理中還存在的問題應值得高度重視。產生上述問題,既有法院管理制度上的原因,也有法律層面鑒定體制原因;既有個案的客觀原因,也有法官的主觀原因。為此,云龍法院對此進行分析并尋找對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鑒定過程中的各主要節點掌握不好。部分案件的承辦人接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遲遲不將鑒定申請及鑒定材料交由本院的相關部門。或者對案件委托出去后,不能積極過問。部分法院的委托鑒定機構將案件交由被委托鑒定、拍賣機構后,也不能有效跟蹤敦促被鑒定拍賣機構盡快出具鑒定結論。這客觀上可能是由于法院人員本身工作繁忙,而職能上又對鑒定拍賣機構無法控制、管理、監督造成的,但不排除責任心不強等主觀因素。

(二)提交的鑒定材料不完備、鑒定事項不明確。首先,鑒定的及時與否、鑒定結論的準確與否,鑒定材料的真實、全面起著很大的作用。但實際中,部分提交的鑒定材料事先并沒有進行質證,沒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鑒定材料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確認,從而無法保證鑒定材料的真實、合法。而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需依據足夠的鑒定材料,否則鑒定機構難以作出有效的鑒定結論。其次,部分案件的承辦人對鑒定事項及鑒定要求沒有詳細說明,致使需要鑒定的具體事項和范圍不明確。從而導致因準備不周而導致鑒定環節上的反復,影響了鑒定等期限。另外,部分當事人在鑒定環節的不配合也往往導致鑒定的周期過長。

(三)個別案件承辦人借委托司法鑒定規避審限。由于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是暫停計算審限的法定事由之一,故部分案件承辦人一旦在某些案件的審理中難以進行,或者案件本身不復雜但因為種種原因審限即將屆滿,則努力“借審限”。鑒定則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不管是否合理,先委托司法鑒定、暫停計算審限為上策。有的早已收到司法鑒定結論,遲遲不在網上恢復審限,有的直到結案時再辦理恢復審理手續,造成隱性超審限。

(四)案件自身的客觀原因。個別案件需要鑒定的內容多,工作量大或者鑒定環節中遇到的不能或者難以解決的問題都有可能導致鑒定受阻而影響周期。

二、建議和對策:

為規范委托司法鑒定、拍賣案件流程管理,努力解決上述問題,云龍法院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法院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少數法官應提高對鑒定流程管理工作的重視、關心,不能機械地認為鑒定工作僅僅是鑒定機構的事,與己無關。更不能因為已經辦理了暫停審限手續,而被動地等待鑒定結論。司法鑒定及鑒定流程管理是多部門協作配合之工作,需要多環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案件承辦法官和法院委托管理部門人員(法院司法鑒定部門人員)的責任心無疑更重要。案件的承辦人與本院的委托管理部門之間、委托管理部門與鑒定拍賣機構之間要加強聯系,跟蹤、監督工作進程。

二、對啟動鑒定程序應嚴格把關。承辦人在司法鑒定程序啟動前對當事人的申請要進行必要的審查,業務庭長要認真審查把關,履行嚴格報批手續,更不能該不該進入鑒定等程序均隨意簽批,導致鑒定關失控。申請鑒定雖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案件的承辦人或合議庭認為就有關事實可以依據現有證據完全可以認定的,應當對申請人進行法律釋明,無需要鑒定。尤其是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更應當慎重。能夠通過原鑒定人解釋答疑解決的,原則上不啟動補充鑒定。

三、嚴格委托鑒定拍賣案件流程管理。省高院《關于委托鑒定、拍賣案件流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需要啟動鑒定或者拍賣的案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委托管理部門辦理移送手續;委托管理部門收案后,應當在20日內完成通知和組織當事人選擇確定鑒定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等工作。委托管理部門在接到鑒定或者拍賣機構報告后將報告和委托鑒定拍賣結案函交移送部門;移送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拍賣報告之日起15日內到審管辦辦理恢復計算審限的手續。據此,各級法院應當嚴格按照該辦法的要求掌握好節點銜接并認真填寫《委托鑒定拍賣案件流程管理表》,以有效監督各個環節是否符合流程管理的具體要求。

四、完善立法,加強對鑒定和拍賣等機構的管理。在當前對于鑒定或者拍賣機構的鑒定拍賣期限,并沒有作硬性規定,從而造成對其期限管理上的盲區;其次,對該機構的有效監督上也略顯單薄。因此建議對鑒定拍賣的具體期限及其他要求應上升到法律層面加以約束,以更有效地在鑒定拍賣環節對鑒定拍賣進行規范、科學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