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日前,泗洪法院對該縣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曹某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辱罵法官的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并責令具結悔過。

泗洪縣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曹某因其代理程某某申請執行泗洪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合資建房合同糾紛一案,2008916日下午1650許,曹某到泗洪法院執行局找到承辦法官,要求讓當事人馬上帶承辦法官去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子,承辦法官解釋說,我現在正在處理另一件案件,而且也快下班了,不能去,明天上班以后再說。曹某因承辦法官沒有同意立即隨同去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子而情緒激動,并當眾口出臟言,辱罵執行法官,在在場的執行法官、法律工作者和當事人的勸說下,曹某才離開現場。

鑒于曹某當眾辱罵執行法官的行為,泗洪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曹某作出罰款1000元,并責令具結悔過的處罰決定。曹某當即交納了罰款,對自己一時沖動的行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