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院判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作者:張留兵 建剛 發布時間:2008-09-22 瀏覽次數:1168
本網蘇州訊: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借的錢,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做了明確的約定,這筆錢由前夫歸還。當債權人討要這筆欠款將夫妻二人一同告上法庭時,妻子王某是否要為前夫蔣某的欠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2007年6月,蔣某由于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了34000元用于資金周轉。雙方約定利息為每月680元(月息2%),借條上沒有明確歸還日期。后來李某多次找蔣某催討這筆欠款,但是蔣某都沒有能歸還。李某隨即將蔣某及其前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要欠款以及利息9520元。
蔣某在法庭上承認借款的的確是自己,但是目前還沒有能力歸還。而王某卻表示自己根本就不認識李某,更不知道他與蔣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借款時她與蔣某的婚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今年6月份兩人已經在法院調解離婚。在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中已經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做了明確的約定這筆錢由蔣某歸還。現在李某將她作為被告告上法院是對她的傷害,不排除李某與蔣某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她與該借款沒有關系。
但是王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對蔣某向李某借錢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34000元是蔣某的個人債務。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蔣某借錢不還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其次,該借款的事實發生在蔣某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二人離婚時,調解書已明確了有關的債務由雙方分攤歸還,欠李某的借款34000元等由蔣某負責償還。但兩人在離婚時就債務的歸還所作的內部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影響李某作為第三人向雙方主張權利。同時由于王某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是蔣某的個人債務,因此這筆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蔣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歸還李某借款本金34000元,并按照利息標準支付相應的利息,而王某對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故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3.4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被告個人負責償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能對抗債權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