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驚嚇致死 學校被判按約定履行
作者:孫海雷 李信春 孫宇 發布時間:2008-09-22 瀏覽次數:1049
江蘇省濱海縣五汛鎮村民邢某某、孫某某的女兒邢某某生前就讀于射陽縣某初級中學初三年級,
法院認為,原告邢某某、孫某某的女兒邢某某在被告射陽縣某初級中學上自習課期間,受到同學拿出玩具蛇的驚嚇,其被告負有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責任。原、被告鑒于被告管理責任的問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無可變更、撤銷情形和無效情形。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依協議履行賠償5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