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918,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限被告射陽縣某初級中學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邢某某、孫某某人民幣50000元。

江蘇省濱海縣五汛鎮村民邢某某、孫某某的女兒邢某某生前就讀于射陽縣某初級中學初三年級,200867日下午上自習課期間,同學拿出玩具蛇嚇唬邢某某,邢某某后感到身體不適,次日由其父母送到濱海縣五汛鎮醫院治療,由于病情加重,69轉送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無效死亡。當日,邢某某、孫某某與射陽縣某初級中學經射陽縣臨海鎮八大家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學校的管理責任問題達成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皆于學校管理責任,承擔邢某某、孫某某女兒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合計5萬元,此款在邢某某、孫某某的女兒火化后結清。后射陽縣某初級中學未能履行賠償5萬元的協議內容,邢某某、孫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依協議賠償5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原告邢某某、孫某某的女兒邢某某在被告射陽縣某初級中學上自習課期間,受到同學拿出玩具蛇的驚嚇,其被告負有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責任。原、被告鑒于被告管理責任的問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無可變更、撤銷情形和無效情形。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依協議履行賠償5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