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墅堰區法院反映盜竊電線電纜案件的特點、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9-19 瀏覽次數:1963
今年以來,常州戚區法院受理盜竊電線電纜案件8件,其中以盜竊罪判處5件14人,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3件7人。盜竊電線電纜危及變電及電網等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嚴重影響了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國家、集體和人民巨大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應引起重視。
一、盜竊電線電纜案件的特點
1、盜竊電線電纜案件發案地點大部分地處城鄉結合部和農村,供電部門在這些地方架設的電力設施比較簡陋,防范性差,架設高度一般在
2、作案時間多在夜晚,盜竊犯罪分子多為團伙作案,這些合伙或團伙犯罪,從踩點、望風、實施盜竊、運輸,到聯系銷贓,環環分工,互相勾結配合,手段簡單,隱蔽性大,大多數配備交通運輸工具,逃竄快捷,發現滯后,收集證據難度大,給公安機關開展防范和打擊帶來較大困難。
3、盜竊電線電纜的犯罪分子有著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的特點。
4、廢品收購站為盜竊電線電纜犯罪分子銷贓提供渠道。目前廢品收購站已成為盜竊、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分子銷贓的主要渠道。
5、從犯罪后果看,具有罪犯非法所得少,但案值大,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巨大的特點。
二、原因
1、道德素質低下,法制觀念淡薄。從統計情況上看,盜竊電線電纜的犯罪分子大部分來自農村,文化程度較低,好逸惡勞、貪圖享受,法制意識淡薄,受物質、利益等驅誘和他人教唆,為了“橫財”而打起偷盜四通八達、隨處可見的電線電纜的主意,結果走上盜竊或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道路。
2、電線、電纜具有點多、線長、量大,而且暴露在戶外,使用的輸電、供電線路大部分仍是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技術,缺少防盜、自我保護和自動報警等技術和裝置,設防困難,甚至防不勝防。犯罪分子用簡單的工具就能盜剪線路上正在使用的電線電纜,而且電網在遭到破壞時,電力、公安等部門也難以及時發現。
3、有利可圖,利潤空間大。目前,常用電線電纜均為銅芯,市場價格較高。
4、銷贓渠道“暢通”,堵塞困難重重。被盜的電線電纜都是以廢銅的價格流向不法廢品收購點。雖然公安、工商部門多次對廢品收購行業進行過整治,但成效不大。一些收購點受暴利影響,明知是贓物仍照收不誤,甚至主動訂購電線電纜。
5、打擊乏力,輕視預防。有關部門對違法個體廢品收購站管理不嚴,查處不力,從客觀上導致了銷贓渠道的暢通;相關部門對電力設備管理責任不明、管理措施不到位,個別供電單位巡視不到位,給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機,從而導致了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案的發生;司法機關雖嚴厲打擊盜竊電線電纜犯罪,但對預防犯罪卻重視不夠,沒有真正形成群防群治,有效預防、減少犯罪的綜治機制。
6、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的要件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區分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的標準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電力設備是不是處于正在使用狀態中。而如以盜竊罪起訴,在目前全國很多地方均以1000元為起點,因盜竊金額少,無法立案起訴,公安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只能抓了放,放了抓,最多也只是按治安管理條例處以拘留或者警告或者罰款。這樣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更為囂張。
三、建議
1、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到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從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的大局出發,把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作為發展地方經濟、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指導、協調電力、公安、司法、工商、宣傳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居委、村委等基層組織,統一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制定出切實有效的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認真研究和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有關問題。
2、供電部門應通過技術革新,改良耗材,降低有關電力設施的價值, 使犯罪分子無利可圖。同時,提高自身防范意識,改良電力設施的架設條件,盡量將電纜電線埋藏地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裝監控探頭,加強防范。
3、針對輸電、供電線路因架設特點難以全面保護的實際情況,供電部門可聯系、協調公安派出所、村治保會等部門和基層保衛組織,建立專業護(電)線隊伍,有針對性地對多發易發地實施重點巡邏、伏擊,最大可能的減少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案件的發生,同時也能盡早發現制止犯罪行為,減少損失,為公安機關偵破工作發現、保存犯罪線索等。
4、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通力合作,大力開展綜合治理。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的力度,開展“嚴打”專項斗爭,遏制日漸嚴重的破壞電力犯罪的勢頭。工商行政機關要嚴厲查處取締無牌無證、違法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點,嚴肅整治廢品收購行業的經營秩序,堵塞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公安、勞動、民政等部門必須做好外來人口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強對“兩證”和出租屋的管理,定期對外來人口進行摸查、清理,及時掌握可能的犯罪動向。
5、加強宣傳,提高群眾的防范意識。政府和供電部門應加強宣傳發動工作,使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性,并自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減少案件的發生。
6、修改刑法,對盜竊物品的價值認定,不但要考慮其直接損失,還要包括其間接損失,以及社會危害性,統一將盜竊電線、電纜規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備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