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市豐縣一老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還擅自變賣法院查封的財產,結果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懲罰。918上午,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院首例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而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并當庭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鄧運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現年42歲的被告人鄧運雷,系豐縣趙莊鎮王學屋村農民。200412月至200510月間,鄧運雷因做板皮生意分5次向本村的鄧田益、鄧建益借款9.5萬元,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但到期后,雖經多次催要,鄧運雷都不歸還借款。鄧田益、鄧建益無奈于20071月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法判令鄧運雷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歸還鄧田益、鄧建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5800元。同年1224鄧田益、鄧建益遂申請法院對鄧運雷強制執行。2008122,法院查封了鄧運雷的福田谷神聯合收割機、帶鋸機、熱壓機等機器設備并責令其妥善保管財產。不料在法院委托鑒定機構評估機器設備后準備拍賣時,5月初鄧運雷卻將機器設備變賣后逃往外地。鑒于鄧運雷非法變賣被查封的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法院遂將案件移送至豐縣公安局立案審查。711鄧運雷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機構評估,鄧運雷非法變賣的財產價值15.6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鄧運雷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而拒不執行,非法處置被查封的財產,其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鄧運雷認罪態度較好,且投案自首,法院遂依法對其作出予以從輕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