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妥善調結一起兄弟爭產糾紛
作者:艾秀 張偉 發布時間:2008-09-18 瀏覽次數:1448
1992年,家住句容市黃梅鎮某村的陸家兄弟陸凡森與陸凡林在母親的主持和該村兩名村干部的見證下,對已過世的父親所留下的四間房屋進行分家,經口頭協議約定,哥哥陸凡森分得東邊兩間房屋,西邊兩間房屋則分給了弟弟陸凡林。由于陸凡林當時在廣州打工,分家事宜交由其母親作主。后陸凡林招贅至該鎮另一個村,他所分得的兩間房屋一直由其母居住。1998年其母改嫁,房屋空置,陸凡森便將之作為庫房存放化肥等物品。2007年,陸凡林要求其兄陸凡森返還房屋,陸凡森則稱,當時分家時沒有聽見母親說西邊兩間房屋分給弟弟,母親改嫁搬出去后也直接把房屋鑰匙給了他,所以拒絕返還。其后,兄弟倆因此事矛盾不斷激化,
受理案件后,法官迅速對現場進行了察看,并找到當年分家時的參與人了解了有關情況,雙方當事人的母親及見證分家過程的兩名村干部分別就分家情況出具了書面證明材料,證明了原告對西邊兩間房屋的所有權。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為親兄弟,法官將主要精力放在調解上。經過多次努力,兄弟倆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哥哥陸凡森同意將西邊兩間房屋返還給弟弟陸凡林。
法官提醒,分家過程中,有相當數量均采用口頭協議方式,為引發矛盾糾紛種下了隱患。為避免分家后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影響家庭和睦,分家時應訂立書面材料,進行清晰明確的財產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