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訴群體性糾紛不斷增多,尤其是目前因社會熱點問題所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爭議,涉及面廣,矛盾尖銳,處理難度大,且容易引發集體性上訪,導致不穩定因素,成為法院行政審判的焦點和難點。為此,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對涉訴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的特點和對策進行了專題研討。

一、涉訴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特點

(一)涉案人數眾多,但最初可能以個案形式出現。群體性行政爭議多集中在城市房屋拆遷、集體土地征用、土地承包以及企業改制等方面,涉案群眾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但很多案件開始只有少數原告起訴,其他人則積極觀望。此類案件看似為個案,但由于訴訟事由帶有普遍性,容易導致類似情況的群眾類比或攀比。受案法院若未引起足夠重視,一旦處置不當,極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的訴訟或上訪。

(二)民事爭議行政化現象較為突出。許多群體性行政爭議系由民事爭議引起,但當事人誤以為提起行政訴訟,能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會比民事訴訟更有效地解決糾紛。

(三)群體性纏訴鬧訪現象較為突出。部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當事人抱著“法不責眾”、“民意難違”的心態,在訴訟活動中一旦發現自己的訴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就拒絕服從訴訟程序安排,組織涉案群眾集體上訪,在法院外打標語,甚至圍攻、沖擊國家機關,試圖以這種極端的方式向法院和有關部門施壓,以達到其訴訟目的。

 (四)案件協調處理難度極大。群體性行政爭議涉案人數眾多,且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對抗和沖突,法院協調處理難度很大。有很多糾紛的產生還有其歷史或政策性原因,并非司法機關所能解決。

二、涉訴群體性行政爭議的對策

(一)要樹立大局意識,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思想。首先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審理此類案件,充分認識妥善處理此類糾紛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審理時要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如果就案辦案,對個案背后隱藏的普遍性問題和不穩定因素未給予足夠重視,就極可能引發群體性不安定事件,使法院工作處于被動局面。其次要講政策。要注意案件發生的歷史背景。

(二)要建立處理群體性行政爭議的審判聯動機制。首先在立案環節要建立群體性行政爭議的預警機制,立案前就應基本明確爭議的實質內容和涉訴人數。決定立案的,立案庭應仔細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規范其訴訟請求,并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其次,應制定詳細的審判工作預案,對每一環節、每一過程精心組織,審理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及有關領導報告。最后,應完善宣判應急處置預案,防止當事人因情緒激動產生過激行為。

(三)要建立靈活多樣、行之有效的行政案件協調處理機制。 很多群體性糾紛單純依靠法院之力無法解決,必須積極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如對于那些法院協調難以達成一致的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當事人信賴的組織或個人、轄區民調組織一起做工作。對那些訴請事由依據不足,但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的案件,可以與有關部門聯系,積極為其排憂解困,以此增進當事人與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理解信任,促使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