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917上午,丹陽法院以被告人張慶華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60歲的張慶華1998年從棉紡織廠退休后,起初為了鍛煉身體跟人學習法輪功,后漸漸走火入魔,一打坐就是幾個小時,無心照料家庭,有病不治,發展了不少法輪功成員。19997月,法輪功被政府宣布為邪教組織和非法組織后,張慶華曾與一些法輪功成員到北京天安門廣場公然修煉法輪功向政府示威,20028月因多次向他人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勞教三年,但張慶華解除勞教后仍不思悔改,從20067月至2008年,在其所住小區、農貿市場等地,多次向其鄰居、老同事及路人散發印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福字的護身符卡片、光盤等宣傳品,有時還將宣傳資料放在鄰居家門口,到處宣稱法輪功能保佑人,能防病和治病,還稱法輪功定為邪教是國家主席一個人說的,總有一定會“平反”,甚至在被民警帶到派出所盤問期間仍旁若無人在留置室里打坐修煉起法輪功。案發后,民警在其住處和隨身攜帶的包中收繳了大量的《轉法輪》書籍、經文、學法心得體會、印有“法輪大法好”字樣的護身符卡片等法輪功宣傳資料和宣傳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慶華明知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的邪教組織,在曾因傳播該組織的宣傳品被勞動教養后,仍為該組織傳播宣傳品從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