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8-09-16 瀏覽次數:1511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服務領域的拓展,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大幅增長的趨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沛縣法院分析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原因及并提出對策建議。
特點分析:
一是案件逐年增長。由于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不完備,加之法院訴訟費的下調,使保險合同糾紛大量涌入法院,呈現逐年增加趨勢。2004年,該院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4件,2005年受理13件,2006年受理21件。而2007年27件,2008年1-6月,該院已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8件。
二是案件調解率低。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權限,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賠償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調解或庭外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不強。
三是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后,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帳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四是案件呈現多樣化、復雜化。2003年以前,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基本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而2004年以來受理的案件類型呈現出了多樣化的趨勢,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托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案件類型呈現出了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
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理解和法律適用存在較大分歧。現行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且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因而,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容易形成分歧,對舉證責任和證明程度及證明力大小的確認等認識均不統一,造成不同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處理出現不同的結果。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賠償,兩者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差異,引起法律適用的不協調。另外,隨著新型保險業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后,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影響了司法統一。
二是審判人員司法理念存在差異。一是審判人員自身素質的差異。如審判人員在人文、地域、知識、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普遍存在“保險公司是強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弱者”的不正確觀念。二是由于審判人員對保險法研究不夠,將保險實務與保險法理論研究割裂開來,對于較復雜的保險糾紛案件,只能從表面上解決問題。三是審判人員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著差異。特別是在舉證責任和證明程度及證明力大小的確認上問題較為突出。
三是保險合同條款制定不合理。一是保險條款術語太多、晦澀、內容冗長,難以理解;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險陷阱。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在對保險合同均有不同理解。二是格式條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險合同相關內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約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誤導投保人。三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保險條款制定標準和原則過多地傾向于對保險人的保護,對被保險人的權益缺乏足夠重視。
四是保險展業行為不規范。一方面,一些保險業務員業務素質不高,在利益驅動下,部分業務員以模糊性、欺詐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導致客戶對保險形成錯誤理解的宣傳材料,誘導客戶購買保險;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謹,對保險代理人的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這些最終導致保險代理人在拓展業務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甚至違規操作,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種種隱患。
對建建議:
一是提高法官掌握保險業務知識的水平。適時建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合議庭,促進法官對保險法和保險專業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提高業務素質,以充分保護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并準確把握保險法的特有原則,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
二是提高保險公司防范糾紛發生的能力。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保險業務員的法律意識,嚴禁制止模糊表述、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行為。同時應當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有關條款,在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的書面形式上,應當以一定形式予以突出,并盡到足夠的明確說明義務。
三是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和監督。保監會可依據《保險法》完善有關保險規章,細化保險事故類別,明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和免責范圍,規范經營者、監管者的行為,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保監會還可以責成保險行業協會設立由業內的專家組成的行業調處組織,必要時可邀請法律界、醫療界及其他行業的專家參加,以中立的身份評判事故責任,確定損失程度,核算理賠數額,妥善處理各類保險糾紛。還可設立公眾投訴熱線及專職調查員,對違規違紀的代理人和代理行為進行調查,責成保險公司作出處理,以切實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健全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為被保險人提供簡便的糾紛調解服務;設立專門的保險糾紛裁決機構,逐步建立保險業行業標準,及時對保險公司的不規范經營行為進行警示和糾正;發揮裁決人員的專業水平,在保險行業內部增加解決合同糾紛的有效途徑,為減少保險合同糾紛提供制度保障。同時加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對典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進行法制宣傳,通過訴訟促進保險行業規范操作,為減少保險合同糾紛的發生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完善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相關部門應對《保險法》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出臺相應司法解釋,以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