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算小利卻失大利。日前,因未依法保納交強險的翟某這回失算了。宜興法院依法判決出交通事故后的翟某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全額賠償他人醫療費等損失12000元。

200762812時許,原告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與被告翟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同年79日交警認定翟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翟某駕駛的車輛未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事后,徐某將翟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參加交強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2006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規定,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案中因被告翟某未投保交強險,且原告的損失均未超出各賠償限額,翟某應當全額承擔徐某的損失12000

[評析]

200631國務院發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于200671起施行。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交強險。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投保交強險,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則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

本案被告就是因為未投保交強險,而被判負全責。因此希望廣大車主能夠以此為鑒,及時投保,投保后既可轉嫁部分風險,同時對己對他人又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