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審結了一起貨款糾紛案件,原告陳平起訴要求被告劉亮歸還其貨款62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劉亮所立的欠條原件一張;被告劉亮認為此款已經償還,并向法庭提交了與陳平提交的欠條內容相同的復寫件,認為劉亮還款后,原告將復寫的欠條還給了被告。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平與被告劉亮素有加工木椅往來,被告劉亮結欠原告陳平木椅款6200元,2003108被告劉亮書寫欠據時用復寫紙書寫一式二份,并約定在20031028還,后被告劉亮未能歸還上述欠款,原告陳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貨款6200元。在審理過程中,射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被告雙方進行心理測試,以明確陳平是何時將欠條給劉亮的及劉亮有無還過6200元給陳平。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心理測試室,在被測試人同意測試并符合測試條件的情況下,測試人員使用PGA2000型多道心理測試儀,采用通用的綜合編題方法,對二人進行了心理測試,測試結果為:劉亮的測試結果與其陳述不一致,陳平的測試結果與其陳述一致,故劉亮說謊;欠條是寫好后就交給劉亮的,兩人各保存一張,劉亮沒有給陳平6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亮確實未有歸還陳平6200元木椅款,心理測試結論亦有力地佐證了這一點。原告陳平所持欠條與其陳述及心理測試相一致,陳平提供的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與本案事實亦有關聯性。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同樣,被告劉亮提出貨款已償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了被告劉亮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貨款6200元。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心理測試費由被告劉亮負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