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多,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逐年遞增,案多人少的壓力迫使民事法官常年處于超負荷運轉的困境之中。社會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暫未得到解決,建立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迫在眉睫。20088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常州召開全省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全省法院要全面推進訴前調解工作。訴前調解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它發揮調解制度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功能,借助于法律、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力量,促使當事人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一、對訴前調解的正確理解

(一)訴前調解的概念

對于人民法院來說,訴前調解是指立案前的調解,就是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暫緩立案,將糾紛交由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等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

訴前調解工作是通過“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制度加以體現的?!?/SPAN>人民調解工作室”在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律師或其他人民調解組織中,選聘具有審判經驗和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作為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工作室”按照自己的工作職責、工作原則、工作流程和調解范圍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工作室”選聘的人民調解員,納入司法行政部門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進行管理?!叭嗣裾{解工作室”的辦公經費,由政府財政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調解范圍,除了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糾紛外,凡是有調解可能的糾紛,都可以在訴前交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協調解決。

(二)訴前調解的特征

由于訴前調解是在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進行的,沒有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辯論等程序,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心理較小。訴前調解是通過群眾自治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的,具有自治性。訴前調解的對象是已經訴至人民法院的糾紛,是在人民法院的直接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的,具有司法性。訴前調解的啟動是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具有自愿性。訴前調解不收任何費用,具有無償性。訴前調解的程序簡便靈活,具有便利性。

(三)訴前調解的原則

訴前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下進行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是由人民法院牽頭,司法行政機關參與的人民調解組織,所以訴前調解屬人民調解的范疇。“人民調解工作室堅持人民調解的屬性,以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訴權的人民調解原則,借助人民調解組織的基層力量,開展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四)訴前調解的意義

訴前調解是人民法院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徑,它實現了糾紛的有效分流,減少了訴訟案件數量,形成了合理的訴訟格局。訴前調解就是調解不成,也能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為訴訟調解打下良好的基礎。推進訴前調解工作,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實踐科學發展觀有效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是弘揚中華法律文化繼承優良司法傳統的重要體現,是實現司法民主促進和諧司法的有效途徑。

二、訴前調解與立案調解的區別

立案調解,又稱民事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審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立案調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調解將簡易民事案件化解于立案階段,其前提是民事糾紛已經立案,調解案件的人員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但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訴前調解協議的效力

訴前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下,由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矛盾糾紛的協議。所以,訴前調解協議的效力與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一規定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根據這一規定,訴前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訴前調解協議與其它合同不同的只是當事人之間事前已經存在了某種法律關系。它無論是設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是變更、終止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均不影響其民事合同的性質,是民事糾紛主體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意。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只要是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不損害他人與社會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強制力。經調解達成的訴前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SPAN lang=EN-US>

訴前調解協議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主持調解人必須是“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的人民調解員,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采用書面形式制作成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必須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訴前調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