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作者:許輝 發布時間:2008-09-11 瀏覽次數:2324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職能是人民法院實現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有待于司法經費的強有力保障。
一、當前人民法院經費保障狀況
人民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有四部分:一是同級財政的行政撥款;二是法院自身收入的訴訟費、罰沒款返還作為辦公經費的補充;三是上級法院補助;四是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貼經費。
1、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基層法院業務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各級政府根據其經濟實力與法院的開支預算報告決定法院經費撥款數額,法院經費的分配和劃撥由地方財政決定。不同地區的法院得到的財政撥款各不相同,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經費相對有余,有的法院經費缺口較大。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法院,經費相對充足,基礎設施建設,硬、軟件建設較為先進。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院,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得到的經費也相對不足。對法院審判業務的正常開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物資裝備的更新都形成制約,不少法院基建債務數額較大。
2、訴訟費、罰沒款的返還
2002年前,法院的預算經費分為預算內經費和預算外經費,預算內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預算外經費視各法院訴訟費收取情況而定。目前財政部門對于法院收入的訴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 法院經費統一納入預算內,即法院收繳的訴訟費、罰沒款全額上繳給財政專戶,財政統籌將一定數額編入預算經費。實際上是行政撥款基數以外,針對法院實際開支而確定的“以收定支”的預算認可。這部分經費主要用于法院聘用制人員開支、基本建設和購置設備、業務宣傳報道及協助執行等相關費用。
3、上級法院專項補助
上級法院通過各級財政,用于添置轄區內法院必需的基礎建設和物資裝備,而得到補助與否及補助數額的多少,原則上依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而定。筆者所在的區法院2005年-2007年收到省、市法院網絡建設補助30萬元,2006年-2008年獲得省法院“兩庭”建設專項補助40萬元。
4、中央和省財政補助人民法院的辦案專款
二、目前經費保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不斷加快,財政撥入人民法院的經費也在逐年增加,但辦案業務經費增幅不大,加之法院受理案件的逐年上升、訴訟成本的增長,經費保障仍然是影響人民法院建設發展的一大難題。
1、“以收定支”問題是影響法院經費保障的不確定因素
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后,法院訴訟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支出通過編制部門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予以保障,實行收支脫鉤。但因地方財力有限,財政下達法院部門預算時,往往把訴訟費收入的多少與法院支出掛鉤,明脫鉤、暗掛鉤的現象普遍存在。訴訟費的收取情況將直接影響法院的經費保障標準,不少法院的辦公經費、聘用人員費用全部或部分地來源于訴訟費收入的返還。
2、“兩庭”建設負債嚴重
法院“兩庭”建設即審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設,是法院開展各項工作的物質條件。“兩庭”建設作為法院的一項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當地政府給予政策扶持、資金支持。但由于政府財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投入較大數額的基建經費,經濟薄弱地區的法院更是困難。為了貫徹落實最高院對“兩庭”建設的要求,人民法院多是自籌資金,普遍存在負債建設的現象。筆者所在的區法院,2004年4月動工翻建新的審判綜合樓,該項目建筑面積約
3、辦公經費存在缺口
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后,取消了其他訴訟費和執行費,實行先執行后收費,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原來的4%下調為2.5%.......人民法院的實際訴訟費收入下降了三分之二,對依靠訴訟費收入返還來彌補辦公經費的法院,影響很大。雖然今年中央和省設立了人民法院辦案專款補充辦案經費的不足,但其他科目的辦公經費就明顯銳減。特別是設備購置和聘用人員的經費很難得到保障。
4、審判人員津貼補助不足
近年來,基層人民法院收案數逐年上升。在一些案件較多的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名法官一年辦二百件以上民商事案件的情況較為普遍。我國東部地區法院近十年來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但法官人數并沒有增加,案多人少嚴重制約了“案結事了”的實現和審判質量的提高。筆者所在的區法院2007年收案1718件,比上年增加24.67%,2008年1-4月份收案731件,同比增長59.26%。審判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但各項津貼補助因受到經費保障制約而仍有不足。不少法院除工資以外,獎勵費用很少。如
三、解決法院保障問題的建議
法院開展審判、執行工作需要強有力的經費作為物質基礎,經費保障不力,將會導致亂收費、亂罰款、亂拉贊助費等違法違紀現象,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形象。解決法院經費困難,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共同關心和重視,需要法院和財政共同努力解決。人民法院經費問題得到保障,對審判業務的不斷拓展和司法公正的進一步實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
建立和實行垂直的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有利于從源頭上保障人民法院有足夠的辦案經費,保證審判職能的實現,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為審判機關提供穩定和較高數額的經費;有利于各級人民法院不受地方制約,徹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真正做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垂直的中央經費保障體制是指法院系統自下而上地在認真做好部門預算編制的基礎上,逐級上報、審核,由國家財政統一撥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法院預算指標統一撥款到省高院,再逐級下撥,各級人民法院指標清楚,用途明確,更有利于系統內各項投入的開展和資金的管理使用。
2、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地方財政全額保障法院經費
在當前尚不能實現人民法院經費中央財政單列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完善“收支兩條線”規定,切實取消“收支掛鉤”,“以收定支”。“以收定支”、“收支掛鉤”的做法,既妨礙法律的實施和中央政策的執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法官公正履行職責,容易衍生腐敗行為。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法院需要,結合本地財力,單獨立項編制法院年度預算。無論法院收多少訴訟費,財政保證預算撥款,按照“優先確保人員經費,增額撥付行政經費,據實安排業務經費,集中解決專項經費”的要求,針對訴訟費收入銳減的實際,加大財政預算撥款比例,將訴訟費收入與法院經費支出完全脫鉤,真正實現完全的、徹底的部門預算。
3、適應審判發展需要,逐年提高經費保障標準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對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審判發展需要,落實審判公開,強化法治宣傳,維護司法公正,營造穩定、規范、誠信、有序的法治環境,人民法院物質裝備和“兩庭”建設經費需要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基層法院建筑面積應達到
4、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努力打造節約型法院
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經費保障長效體制,需要法院在內部資金管理使用上,必須打破以訴訟費收入為主導的舊觀念,樹立新型理念,將法院經費保障工作重心轉移到資金的優化配置上。樹立成本意識,創建節約型法院。在日常工作中提倡節約用水用電、減少辦公用品損耗、控制維修費用,堅持反對鋪張浪費,加強財務使用管理,努力減少辦公運行成本。在司法工作中著力節約司法資源,建立科學的案件成本核算,從每個環節抓起,努力降低辦案成本,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司法效益。同時健全人民法院經費保障監督機制,保障經費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潔。細化預算項目編制,加強預算執行力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及信息反饋。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三個不同環節實行控制,增強預算管理透明度,對法院經費保障工作及重點項目建設實行跟蹤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